法律是治国之良器,违法犯罪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毒品犯罪行为也是如此,它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给社会安全带来了威胁。那么你对毒品纯度了解多少呢?今天就和死刑辩护律师一起看看吧。
毒品的纯度关系到量刑甚至死刑的适用。
中国刑法第357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毒品的数量应当以走私、贩运、运输、制造或者非法持有的毒品的核定数量为基础计算,不得转换为纯数量”。 但《2014年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问题座谈会纪要》(〈武汉会议纪要〈〈武汉会议纪要〉)指出: 在处理毒品犯罪案件时,不论药品纯度如何,一般应将核定的药品数量确认为毒品犯罪数量,并相应确定适用的法定处罚范围,但司法解释另有规定或临时改变毒品的常规形式进行隐蔽运输的除外。 涉案药品的纯度明显低于同一药品的正常纯度的,可以认为是适当的判决。"
所谓“司法进行解释另有规定”,有两处相关研究内容:1、2000年的最高法《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管理有关环境问题的解释》中提到,对哌替啶和盐酸二氢埃托啡针剂及片剂,要按照科学有效提高药物化学成分的含量来计算毒品数量。2、2016年最高法《关于审理毒品犯罪行为案件适用中国法律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解释》中要求,国家通过定点生产技术企业需要按照设计标准不同规格产品生产的麻醉药品信息或者社会精神药品被用于毒品犯罪的,根据这些药品中毒品成分的含量认定涉案毒品数量。
另外,所谓“为了一个隐蔽运输而临时进行改变中国毒品常规意识形态的”,比如溶在红酒里边,可以将溶液蒸馏之后我们得到的纯度要求较高的毒品数量,作为一种量刑的依据。
毒品的纯度对判决有直接影响,特别是对是否判处死刑。在毒品最终用户市场,海洛因的正常纯度约为5% 至60% ; 甲基苯丙胺的正常纯度为50% 至99% ; 甲基苯丙胺片剂的正常纯度为5% 至30% ; 氯胺酮的正常纯度为60% 至99% 。根据大连会议纪要,如果毒品纯度明显较低,且掺假数量达到判处死刑的门槛,则不得判处死刑。在制毒案件中,如果查获的毒品都是液体,被告人尚未制毒结晶,此次判处死刑要特别谨慎。
举一个中国毒品纯度可以直接通过影响我国死刑判决的案例,《刑事司法审判提供参考》第367号案例,张玉梅、刘玉堂、李永生贩卖毒品案。案中这三人贩卖海洛因657克。在2003年,这个量相当大,所以对于一审、二审的判决,三个人信息都是因为死刑立即执行。但是企业最高国家人民需要法院复核的时候,都没有核准。理由是,涉案海洛因经鉴定技术含量为17.33%,如果我们这样折算,实际情况只有110克左右。虽然说毒品犯罪数量已经不需折算,但是学生如果从折算角度分析考虑,根本利益达不到死刑线。
可以看出,法官在量刑时,还是会考虑转换。
此外,还应注意制造过程中废液、废料中的药物含量。《武汉会议纪要》提到,制毒案件中,成品和半成品应当计入制毒数量;不能加工成品和半成品的废液和废料不包括在内。这就涉及如何区分废液、废料、半成品的问题。在实践中,是根据药物成分来区分的。办理制毒案件时,应当对废液、废料中的毒品含量进行鉴定。《刑事审判参考》第1196号、第1228号案件中明确规定,只有当药物含量在0.2%以下时,才能认定为废液或废物。因为是低于这个标准提纯的,所以要付出的成本要高于所获得药物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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