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法律说明》的相干划定,法律实践中适用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制度,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刑事诉讼律师一起看看吧。
有特地常识的人是不是需求具有鉴定人资历?早在刑事诉讼法修正以前对专家辅助人轨制的接头中,就有论者主意:“与我国法律鉴定治理体系体例相结合,专家辅助人轨制的治理异样应该归入到我国团体的法律鉴定治理系统当中。
详细而言,即唯独在司法部法律鉴定管理局制订的鉴定人天下对立名册中挂号的鉴定人才能够接收两边当事人的托付,负责当事人的专家辅助人,帮忙己方当事人处置鉴定方面的诉讼举止。没有归入鉴定人名册的相干畛域的专家可认为当事人供应鉴定事项相干的征询办事,但不得收取劳务用度。”
而在《刑事诉讼法法律说明》的草拟和收罗看法过程当中,也有看法觉得,准予控辩各方请求特地常识人出庭,假如对有特地常识人又不请求具备鉴定人资质,这样宽泛的界定更容易导致庭审程序冗长混乱,对鉴定证据的分辨与采纳其实没有实质改善。为确保出庭的有专门知识的人能够对鉴定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更为有效地参与庭审活动,以利于专f_性问题的解决,应当适当限制有专门知识的人的条件,即应当具有鉴定人资格。
经研究认为,相当多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如科研单位的研究人员、大学教授、医生等,由于其不专门从事鉴定业务,往往并未申请鉴定人资格,但其学识、能力、水平可以胜任出庭就相关专门问题提出意见。而要求出庭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必须具有鉴定人资格,不当地限制了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范围,不利于讼争专业问题的解决,不符合立法目的。
因此,《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七条并未将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范围限于具有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实践中教授、医生、工程师、会计师等都可以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请求有特地常识的人出庭的主体和程序。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的划定,请求有特地常识的人出庭的主体包孕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刑事诉讼法法律说明》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则进一步明确了请求程序,划定:“公诉人、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请求法庭关照有特地常识的人出庭,就鉴定看法提出看法的,应该解释来由。法庭认为有需要的,应该关照有特地常识的人出庭。”
需求注重的是,如前所述,有特地常识的人不限于拥有法律鉴定资历的职员,但这其实不意味着人民法院对被请求出庭的职员不需要判别是不是拥有特地知识。人民法院在审查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被申请人员是否具有专门知识进行判断,具体应根据行业从业的严格性而划分不同标准,对于有明确准入限制的行业,应以该行业最低准入标准为底线,对于其他行业和领域,则可以具备正规教育或长期实践获得的知识、经验超过一般人为底线。
这属于人民法院判断是否“有必要”的当然涵义,因为如果被申请出庭的人员不具有专门知识,则无法就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无助于问题的解决,没有必要出庭。
以上分析就是刑事诉讼律师为您整理的常见问题,希望对大家有帮助,谢谢您的阅读。如果您还有一些其他没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或者通过其他的问题,请咨询网站进行专业的律师,我们将会为您解决这些疑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