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规定以合法手段取得的录音制品可以作为证据提交法院。 但在现实中,当事人往往缺乏取证技能,导致录音证据缺乏。 本文讨论了与录音有关的取证技巧。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刑事诉讼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记录时间、地点的选择;
从有利于诉讼的角度来说,录音应该尽快进行。越早进行,取证对象就越没有防备,尤其是第一次谈判,一般不会歪曲事实。这个时候的对话录音是最有价值的。但几次交涉后,对方往往从自身利益的角度叙述或采取防御态度。
地点的选择,也非常具有重要,应该可以尽量寻找一个比较安静和不受干扰的地方,能够自己获得发展较好的录音效果。
二、录音器材
选择体积小、易隐藏、录音时间长、设备质量高。 采访机、录音笔或MP3可带录音功能,最好能复印。 此外,电话录音通常不如现场录音好,当谈话有差异时,如果证据收集对象不想继续,则可以挂断电话,且面对谈话,即使有一些争论,他们也可以继续。
三、证据收集前的准备工作;
做好取证和希望对方承认的事实的准备。对谈话内容做好准备,包括提前考虑建议的问题和对方可能的态度,如何诱导对方表态等。至于要不要提前预约,要根据情况决定。直接上门很容易得到“猝不及防”的效果,但也有可能遇到意想不到的情况,比如被对方拒绝,或者因为其他原因打断了谈话。
四、谈话方式
既然是私录,当然最重要的就是不能让取证研究对象察觉你是在录音,所以通过神态、语气都要学习自然,如果是我们认识社会的人,更需要注意。
(1)在谈话过程中,说明时间和地点,明确对话者的身份及其与事实的关系,并在谈话时使用全名,以增强录音的相关性和可信度。
(2)注意与其他证据的相互佐证,因为其他证据佐证的其他证据是录音证据的接受条件。
(3)谈话内容不得涉及个人隐私或与案件无关的商业秘密,不得敲诈勒索,否则可能被认定为违法,不予受理。
(4)着眼于社会事实的叙述、承认或否认,不要进行纠缠于法律环境责任的争论。
注意控制谈话时间,可以要求对方承认的事实,只说要点。
(5)必要时我们可以请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录音过程
在开展相关证据进行公证的地方,必要时我们可以请公证机关公证录音教学过程,确保录音证据的合法性。
在公证人面前打电话记录,公证处出具证据保全公证证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公证证据的证明力高于普通证据。 公证记录可以被法院认定为被拼接,此外,公证费也不高。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 。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诉讼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