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求明确的是,与传统证据品种分歧,电子数据没有“原始电子数据”的观点,唯独“原始存储介质”的观点。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刑事诉讼律师一起看看吧。
因为电子数据的电子性,电子数据不同于人证、书证等其余证据品种,其能够完整同原始存储介质分手开来。比方,存储于计算机中电子文档,能够同计算机这一存储介质分来开来,存储于挪移硬盘、U盘等存储介质当中。
并且,对电子数据的复制能够确保与原数据的完整一致性,复制后的电子数据与原数据没有任何差别。与此分歧,人证、书证等证据无奈同原始存储介质完整区别开来,更无奈采用确保与原物、原件完整同等的体式格局予以复制。
比方,一封作为书证应用的手札,手札的原始内容无奈同原始载体完整分手开来,只能存在于原始的纸张这一载体之上,纵然采用黑色复印等体式格局举行复制,也无奈确保复制后的手札同原件的完整一致性。
不但人证、书证等传统证据云云,视听材料这一跟着手艺进展而鼓起的新型证据亦是云云。
基于上述思量,应用“原始电子数据”这个观点没有任何意思,关于电子数据而言,不存在“原始电子数据”的观点。然则,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这个观点是有意义的,这表明电子数据是存储在原始的介质当中,即取证时是将存储介质予以拘留收禁,并作为证据移送,而非应用移送存储介质将该电子数据从原始介质中提取。
比方,间接从现场扣押行为人使用的电脑。因此,可以将电子数据区分为电子数据是随原始存储介质移送,还是在无法移送原始存储介质的情况下(如大型服务器中的电子数据)通过其他存储介质予以收集。
为了确保随原始存储介质移送的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针对此种情形,审判人员要审查电子数据随原始存储介质移送的,是否采取了技术措施保证原始存储介质数据的完整性,如通过加只读锁确保数据不被修改。
而在原始存储介质无奈封存、方便挪移或许依法应该由无关部分保存、处置、返还时,应该检察提取、复制电子数据是不是由二人以上举行,是不是足以保障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有没有提取、复制进程及原始存储介质寄放地址的笔墨解释和署名。审讯职员应该对上述情形举行检察,以判别未随原始存储介质移送的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分外需求注意的是电子数据完整性的问题。为解决数据的完整性问题,侦查机关可以通过记录电子数据完整性校验值等方式保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完整性校验值是对电子数据计算获得的一组数据,如果原始数据被修改,则完整性校验值必定发生变化。
因此,审判人员在审查电子数据的过程中,应当审查侦查机关是否对电子数据采取记录电子数据完整性校验值等方式保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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