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是由诈骗罪衍生而来的独立罪名,与诈骗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刑事律师多次参加等省律师刑事辩护论坛活动,接受年轻律师的建议,为合同诈骗罪的辩护技巧贡献自己的见解。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诈骗罪辩护律师一起看看吧。
刑事律师认为,合同诈骗罪辩护必须牢牢把握合同诈骗罪的构成、实践中的罪与非罪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等方面,从各个环节努力动摇证据效力,公诉指控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力求被告人无罪或轻刑的最佳结果。
首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可以分为以下几个要件,即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欺骗被害人,被害人因欺骗而对事实有错误的认识,从而使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被告人实现非法占有的目的。显然,如果被告人构成合同诈骗罪,其主观动机必然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在实践中,许多经济纠纷往往与非法占有的合同欺诈相混淆,调查检察机关将经济纠纷认定为合同欺诈,立案侦查起诉。辩护律师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对非公有制经济实体在经营过程中的创新,如果没有违法行为,即使有违法行为,也不能定罪,但如果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就不能定罪。特别是对于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如果不能证明被告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就不能作为犯罪处理。
第二,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包括被告人实施了欺诈,使被害人产生了错误观念,积极交付财产。 被告人不对被害人实施欺诈,但如实告知有关事实,被害人仍自愿交付财产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此外,需要区分普通民事欺诈和合同欺诈。 被告人以合同标的存在为由欺骗被害人,如合同标的不存在,但虚构合同标的,使被害人相信并交付财产,显然构成刑事欺诈;但是,如果客体确实存在,但其性质、规格和标准不符合被告人的陈述,则其欺诈程度不同,可能构成民事欺诈或刑事欺诈,不能一概而论。
如果被告人仅仅夸大履行合同的数量、质量或能力,而不从根本上影响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受害人客体的价值与被告人的经济要约之间的关系没有严重失衡,则不应视为合同诈骗罪。 被告人夸大标的物存在、标的物的数量、质量以及履行合同的能力,从根本上决定了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而且,被告人取得的财产价值与被告人向被害人提供的标的物的价值严重失衡, 因此,可以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第三,可以从被告人未能履行企业合同的原因方面入手研究进行自己辩护。被告人如果在事前管理存在一些非法占有重要他人财物的故意,在他人交付财物后肯定学生不会依照约定时间进行全面履行,但这绝不意味着我们如果没有被告人未能履行劳动合同,就一定是发展存在很多非法占有的目的。
辩护律师制度应该从合同履行的主客观条件入手,分析被告人为何未能得到及时、如约履行合同。如果主要是因为客观世界环境保护或者非本人因素的影响,而导致其不能如约履行的,则可能构成违约,但不能构成合同诈骗。
综上所述,诈骗罪辩护律师讲解的内容较为细致,相信您已经对此有了一定了解。刑法是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最后防线,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来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我们会以高水平的服务来保护您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