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变造,是指对实在无效的有价证券应用涂改、挖补、拼集、剪接、遮盖等种种体式格局举行加工,使其首要内容如刊行的面额、刊行克日或张数等加以转变的行为。其是在真的根底上变真的少为多,使真的有价证券酿成非本来的有价证券。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诈骗罪辩护律师一起看看吧。
1.客体要件
本罪所损害的客体是国度有关证券的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捏造、变造国库券或许国度刊行的其余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捏造,是指模仿有价证券的图案、方式、色彩、面值、花样等表面形状特性,经由过程复印、绘制、印刷等要领制造假证券的行为,使非有价证券摇身而酿成“有价证券”,是从无到有的假。
所谓变造,是指对实在无效的有价证券应用涂改、挖补、拼集、剪接、遮盖等种种体式格局举行加工,使其首要内容如刊行的面额、刊行克日或张数等加以转变的行为。其是在真的根底上变真的少为多,使真的有价证券酿成非本来的有价证券。所谓国度有价证券,包括国库券和国度刊行的其余有价证券。前者即国库券,是指国度为解决急需的预算支出而由财政部发行的一种国家债券,它按面值公开发行,上面注明了偿还债务的期限与到期的利息,一段时间后可以依法予以转让、买卖。
所谓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是指国家发行的国库券以外的载明一定财产价值的其他有价证券,如国家建设债券、保值公债、财政债券等。所谓数额较大,是指伪造、变造国家证券的数额较大。如果仅有伪造、变造国家证券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就不能以本罪论处。
依据《最高国民检察院、公安部对于公安构造统领的刑事案件备案追诉规范的划定(二)》的划定,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总面额在2000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普通主体,达到刑事义务岁数,且拥有刑事义务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必须出于有意,并且具有非法牟取利益的目的。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捏造、变造国度有价证券罪必须拥有捏造或变造的行为,假如没有捏造或变造的行为而是将生效的国度有价证券或其余物品间接拿出谎称为有价证券骗取别人财帛的,则组成诈骗罪而不是捏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诈骗罪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