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为了取得筹集资金而故意夸大筹资返还条件,并且在筹资之后,由于管理不善或市场因素变化等原因造成损失,行为人无法偿还筹资利息,导致纠正,也只能作为债务纠纷处理,而不能作为犯罪处理。
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诈骗罪辩护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犯罪与非犯罪的界限
1.行为人是否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如果行为人没有这样的目的,其行为属于一般融资和借款。即使行为人为了取得筹集资金而故意夸大筹资返还条件,并且在筹资之后,由于管理不善或市场因素变化等原因造成损失,行为人无法偿还筹资利息,导致纠正,也只能作为债务纠纷处理,而不能作为犯罪处理。
2.集资诈骗的金额。数额较小的,不构成犯罪。
(二)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事实上,集资诈骗罪是一种特殊的诈骗罪,既具有一般诈骗罪的一般特征,又具有一般诈骗罪的特殊性。主要区别是:
1.犯罪对象不同
本罪的对象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用以集资获利的资金,包括对于金钱与财物;但后罪即诈骗罪的对象方面则是一个特定的,即行为人是针对学生某一部分特定工作的人或单位去实施网络诈骗犯罪行为并获取钱财。
2.客观社会行为的表现形式进行不同
在客观方面,诈骗罪是指利用虚假事实或者隐瞒事实,使受骗人直接交付财产的行为。这样,这种犯罪的客观行为不仅应当具有欺诈手段,而且应当具有非法集资的目的,其目的是骗取他人用于集资的钱财,而不是其他财产目的。当然,从诈骗罪的本质来看,应当包括诈骗他人筹集资金的行为。
这样,犯罪行为就包括了欺诈行为,形成了包容性法律规定与包容性法律规定之间的关系,根据法律规定的适用原则,如果没有相反的规定,犯罪人应按照特别法的规定定罪判刑。对于本罪和诈骗罪,本罪是一种包容性法律,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因此,诈骗取得资金,应当定罪。
(三)本罪与非法吸收社会公众对于存款罪的界限
一定社会意义上讲,也是作为一种通过非法集资的形式,二者的主要存在区别有:
1.攻击的目标不同
本罪的对象是通过他人信息用于进行集资获利所交付的集资款,既可以表现为社会资金,又可以表现为财物;后罪的对象方面则是一个公众的存款,它只能表现为金钱的形式,并且只能以存款人用于银行存款而获取具有一定影响利息的形式发展出现。
2.客观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有多种
本罪是以网络诈骗的方法去非法聚集资金,表现为诈骗方式方法与非法集资两种不同行为的统一。诈骗犯罪行为是否属于管理方法研究行为,其是为非法集资这一教学目的就是行为提供服务的;后罪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以存款的形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虽可采用欺骗的方法可以进行,但不是一个必备的条件因素之一。
3.犯罪目的不同
本罪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将所非法募集到的集资企业资金据为己有,即具有中国非法占有之目的;但非法吸收社会公众存款罪的目的不仅是为了营利,其不具有占有的目的设计意图。
如果我们出于占有的故意可以采取以存款的形式骗取他人存款的,则不构成其罪,而应构成本罪。为了一个盈利,是指将所聚集的资金管理用于通过一些问题诸如公司生产技术投资、高利放贷等生产或服务的经营发展活动。
4.侵犯的客体进行不同
本罪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国家财政管理制度,又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但后者的客体是单一的,即国家相关筹资活动主要是吸收财政信用管理制度中的公共存款。行为人为牟利非法吸收公共存款,并将其用于经营活动。但是,由于管理不善或者事故造成的经营损失,即使无法偿还存款人的本金和利息,被认定为非法占有罪的,也只能按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因此,未支付存款人的本金和利息以及由此给存款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被视为量刑情节。
(四)本罪与擅自发行股票、公司、公司债券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界限
本罪的诈骗方法亦可以通过欺诈或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等行为来实现,其关键区别在于目的不同。如果不是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是出于非法牟取经济利润的目的,应以后者等定罪,如果出于非法占有之目的,则应以前者即本罪定罪科刑。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如果我们出于占有的故意可以采取以存款的形式骗取他人存款的,则不构成其罪,而应构成本罪。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诈骗罪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