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刑事诉讼的第三阶段?刑事诉讼律师为您讲解

  刑事诉讼的第三阶段是审查起诉阶段。这时候检察院承担的工作量比较大,内容也比较复杂。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刑事诉讼律师一起看看吧。

  检察机关首先需要查阅案卷,讯问犯罪嫌疑人。在审查逮捕阶段,检察机关不必讯问犯罪嫌疑人,只在必要时询问犯罪嫌疑人;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必须询问犯罪嫌疑人。

  检察机关对相关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后,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将全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如果案件最终符合公诉标准,检察院会将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提交起诉。

  在刑事侦查阶段,包括刑事拘留和审查逮捕阶段,许多案件的证据和事实仍然保密。但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可以查阅全案卷宗,这对保障律师辩护权的行使具有重要作用。

  这时候辩护律师就要充分利用公开的证据材料,从证据、事实、法律三个方面组织辩护思路,这样至少可以部分动摇日后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达到更好的辩护效果。辩护律师此时应会见犯罪嫌疑人,有条件的可以调查取证。

  犯罪嫌疑人条件符合不起诉标准的,辩护律师应当积极与公诉机关沟通,争取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刑事律师需要与公诉机关沟通检方指控的罪名能否成立,嫌疑人犯罪的严重程度。

  有的案件还需要就侦查机关提交的起诉意见中认定的同案嫌疑人的先后顺序提交相关法律意见。这是因为,在没有辩护律师提出任何异议的情况下,起诉意见的顺序往往会转化为起诉的顺序,起诉的顺序往往会转化为判决的顺序,共同犯罪嫌疑人在判决中的顺序的确定将直接影响量刑的轻重。

  如果能说服公诉机关改变起诉书中嫌疑人的顺序,比如把头号嫌疑人改为二号嫌疑人,对审判阶段的刑事辩护是非常有利的。

  第一百零九条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第一百一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在刑事侦查阶段,包括刑事拘留和审查逮捕阶段,许多案件的证据和事实仍然保密。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 。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诉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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