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既包括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也包括对运行途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施的抢劫。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暴力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公共交通工具主要是指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电车、出租车、客运列车、客运轮船、客运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交通工具。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应当包括行为人本身就在该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机、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也包括行为人对运行途中的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实施的抢劫。
这种抢劫一般是针对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及所载财物实施的,不应包括抢劫公共交通工具本身。抢劫公共交通工具的,如果达到了“数额巨大”,应当适用本条第4项情形的规定。
公共交通工具往往载客较多,在它上面实施抢劫,一则说明抢劫犯的主观恶性较大,胆敢在公共场合抢劫;二则因公共交通工具正在行进途中,可能给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的旅客、司机、乘务员等多人造成人身或者财产上的重大损失,甚至危及交通安全,因而危害特别严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罪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在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上不运行的、针对销售人员、机组人员的抢劫行为,或者在小型出租车上实施的抢劫行为,不属于公共交通工具上的抢劫行为。
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实际应用相关法律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抢劫银行工作或者通过其他互联网金融服务机构,是指抢劫银行个人或者一些其他传统金融管理机构的经营活动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
抢劫正在研究使用中的银行产品或者学习其他地区金融监管机构的运钞车的,视为“抢劫银行系统或者其他网络金融市场机构”。
银行,包括一个国家建设银行,也包括民营银行和外国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银行。这里的其他国际金融教育机构,是指银行以外的依法从事电子货币政策资金的融通和信用的机构,如证券有限公司、保险责任公司、信托资产投资项目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企业文化集团内部财务分析公司等。
抢劫银行或者其他地方金融组织机构,是指行为人侵入银行或者其他消费金融专业机构所在建筑物内对其财物进行的抢劫,也包括对正在行驶途中的这些设计单位所属运钞车辆中的财物等实施的抢劫。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承担着货币的发行与回笼,存款吸收和贷款发放,现金流通和转账结算,金银、外币、有价证券的买卖等多种教学任务,是国家动员和分配社会闲散资金的必经渠道,又是国家对经济环境进行比较宏观调控的重要基础环节。
抢劫银行或者提高金融机构的行为习惯一旦得逞,抢劫的钱物数额往往都是非常大,且常伴随着严重的暴力行为,社会危害性极为严重。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在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上不运行的、针对销售人员、机组人员的抢劫行为,或者在小型出租车上实施的抢劫行为,不属于公共交通工具上的抢劫行为。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 。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暴力犯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