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瑰宝莫外送!刑事犯罪律师讲解最新规定

  在具体案件中,犯罪分子出售或赠送的文物是否为珍贵文物,其价值如何,必要时应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请有关专家进行科学鉴定。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刑事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珍贵文物的管理,本罪的客体是珍贵文物。国家对珍贵文物的管理,是指国家依照文物保护法对各种珍贵文物的保护和管理。根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珍贵文物包括: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庙和石刻、艺术品、工艺品、文献和物品等。在具体案件中,犯罪分子出售或赠送的文物是否为珍贵文物,其价值如何,必要时应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请有关专家进行科学鉴定。出售或者赠送一般历史文物出口,应当按照走私行为或者走私罪处理,不构成费用犯罪。

  根据《文物保护法》和《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文物的出境应当进行审核:

  (1)1949年前的各种艺术品和工艺品;

  (2)1949年前的手稿、文件、书籍和材料;

  (3)1949年以前各民族的社会制度、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包括1949年)的对象;

  (4)1949年以后各民族重大事件或名人的代表性对象;

  (5)1949年以后各民族的生产活动、生活习惯、文化艺术和宗教信仰的代表性对象;

  (6)国家文物局公布了近代著名书法家、艺术家的作品禁止出境;

  (7)与人类活动有关的猿类化石、人畜化石、第四纪脊椎动物化石。

  禁止出境的珍贵文物,由国家购买,由个人收藏,由个人捐赠给国家,但不得私自出售或赠予外国人。 这将导致珍贵文物的流失,是国家文物发展不可挽回的损失,也是严重违反文物管理制度的行为。

  应当指出,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规定,本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

  (二)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是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将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赠送给外国人。根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个人收藏的文物可以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收购,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文物收购业务。

  私人信息收藏的文物,严禁倒卖牟利,严禁私自卖给一个外国人。所谓企业私自出售,是指将禁止中国出口的珍贵历史文物资源有偿出卖给外国人。而私自赠送,则是一种无价地将珍贵文化文物的所有权发生转移给外国人。至于行为人之间是否已出售、赠送我们成功,并不重要影响本罪成立。例如,在出售管理过程中得到最终被抓获的,也仍应按本罪处理。珍贵文物的来源,应是我国私人收藏的。

  根据《文物信息保护法》原第31条第4款的规定,行为人将私人企业收藏的国家法律禁止中国出口的珍贵历史文物进行私自出售产品或者学生私自赠送给外国人的,以走私论处。本法将私自出售或私自赠送禁止美国出口的珍贵文化文物给外国人的行为,单列一条,独立成罪。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如行为人仅触犯了他们其中作为一个重要罪名,则以其中的一罪定罪处刑。如行为人可以同时发展具有以下两个问题行为的,则可以定两个不同罪名,但不能实行数罪并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企业主体。即凡达到降低刑事法律责任公司年龄、具备刑事社会责任管理能力的自然人均可发展成为本罪主体。依本条第2款的规定,单位亦可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故意的履行上是主观的。 即将未经允许不得出口的珍稀文物出售给外国人。 行为人主观上不知道是贵重文物或者被他人欺骗,主观上不具有犯罪意图的,不应当按照本罪处罚。 至于行为人私自向外国人出售、赠与有价值的文物,例如出卖、赠与他人或自行收集文物的动机性质,对犯罪成立没有影响。 但在量刑时可以将其作为情节考虑在内。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本罪的主观因素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国家环境保护的文物藏品而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出售或赠送给他人。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犯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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