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律师:妨害公务的行为性质研究

  为了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国家工作人员往往被赋予一些强制性的职权。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刑事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妨碍公务罪与非罪的边界

  妨碍公务罪,是指以暴力、要挟得要领,障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1.划清妨碍公务罪与人民群众抵抗国家工作人员违法乱纪行为的界限

  极少数国家构造事情职员,在执行公务过程当中,假公济私,滥用职权,违法乱纪,损害群众的利益,引起公愤,群众对之进行抵制、斗争,是应当支持、引导的。

  2.划清妨碍公务罪与人民群众因提出正当请求,或许对政策不理解或许立场生硬而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发生争吵、围攻顶撞、纠缠行为的界限

  群众围攻、顶嘴国家构造事情职员,一般为因为群众对国家事情职员依法发布的某项政策、抉择、程序不理解,有看法,向国家构造工作人员提出质问,要求说明、解释、答复,由于情绪偏激、态度不冷静、方法不得当而形成的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围攻、顶撞行为。在围攻、顶撞过程中,常伴有威胁性语言和类似暴力的推搡、拉扯行为,在客观上妨害了公务。

  二、妨碍公务罪的处罚

  犯妨碍公务罪的,处三年如下有期徒刑、拘役、管束或者罚金。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所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指在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不包括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在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法律、法规授权从事公务或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但不具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能否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还存在着争议。

  我们认为,前者不应作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后者则可以。因为根据我国宪法之规定,国家机关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司法机关,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虽然我国政治体制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但作为执政党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与参政的政治协商会议的机构均不是宪法规定的国家机关,因而其机构中的工作人员也不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妨害公务罪在客观方面既可以表现为间接有意也能够表现为直接有意,行为人平日有妨碍公务施行的目标,但不限于此。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犯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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