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低价值进行房屋、汽车等物品串换高价值以及房屋、汽车的行为能力能否以受贿定性?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受贿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实践中也存在着一个相当大的争议,主要有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种主要观点:
(1)肯定说。该观点可以认为“其他企业交易活动形式”的本职工作特征必定在于我们针对一些特定人设定具有明显偏离正常生活水平的优惠产品价格。
如果换房协议管理存在一种严重背离等价交换规律的事实,实际上他们就是假托民事相关法律服务行为的名义,以合法有效形式掩盖行贿受贿的非法经营目的的行为,应该共同构成受贿罪。在房屋置换等“其他金融交易结构形式”的司法认定研究过程中,坚持“明显”标准设计不仅能够有利于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合理成本控制受贿犯罪打击面的刑事司法资源政策,而且更加符合实际交易型受贿的本质特征——违背教育价值一般规律,以合法的合同内容形式掩盖真实的贿赂目的。
介于偏离中国市场与明显偏离目标市场作为中间地带的交易价格,并不可能存在技术运用网络交易型受贿解释性规范要求予以追究刑事责任的介入空间。
(2)否定说。该观点分析认为我国法律法规允许当事人作出出让自己的某些国家利益的行为,换房协议尽管不一定完全对价,但毕竟存在一定真实的房屋置换,与收受财物不一样。在《办理受贿案件适用意见》讨论教学过程中,曾考虑员工对于比较明显以低价值房屋、汽车等物品置换高价值房屋、汽车等物品的行为规定为受贿,但由于在征求意见过程中产生争议较大,尤其是考虑到实践中置换房屋的情况非常复杂,不同的房屋建筑朝向、楼层、地段、周边生态环境等因素都影响人们对于农村房屋使用价值的评估,有些房屋尽管单纯从评估理论价值方面来讲存在不对等,但有些人考虑小孩上学方便、上班方便等因素,愿意置换等,评估自身价值不一定完全正确反映当事人的意愿。故《办理受贿案件适用意见》第1条未对房屋置换型受贿问题及时作出进一步明确政府规定。
受贿罪专业辩护律师认为,串换商品固然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但与直接购买商品一样,串患双方的房产也只有建立在相应对价的基础上,才是正常的。如果串换物品间存在着巨额差价,违背了一般的串换规律,其中国家工作人员又有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利益的行为,仍符合“权钱交易”本质,应认定为受贿。在实践中,对于诸如房屋置换等交易行为是否构成受贿,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要充分考虑置换的原因、背景等因素。如果所置换物品之间价格相差悬殊,应认定为受贿,因为这种交易形式与低价买、高价卖房屋、车辆等交易形式的本质是一样的。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根据法律规定,利益也划分在金钱、财产和财产利益的范围内,不能局限于本条所列的贿赂形式,也不能无限期地扩大贿赂形式。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受贿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