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聊我们需要知道的法律常识—受贿罪律师讲解受贿罪相关问题

  根据刑法的规定,为了方便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贿赂的形式有四种。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受贿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第一种形式:索贿。所谓索贿,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主动向他人索取财物。确立以索取贿赂为形式的受贿罪,并不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必要条件,即不论行为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只要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向他人索取财物,均可视为受贿罪,体现了受贿罪的形式应当受到严惩的立法精神。

  第二种形式:受贿。所谓受贿,是指受贿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这是一种常见的受贿方式。与索贿相比,受贿最突出的特点是其被动性。

  第三种形式:在经济贸易往来中,违反我们国家法律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认为所有。这是一个较为特殊的一种受贿形式。对这种发生在中国经济发展往来中的受贿,刑法理论上可以称之为社会经济受贿。

  根据《刑法》第385条第2款,为了确立经济被动贿赂,除了普通被动贿赂的要素外,还必须具备以下要素:

  (一)必须发生在经济交易过程中,即在签订和履行经济合同或者其他形式的经济活动和各种对外经济活动中,必须发生接受佣金和手续费的行为。经济活动包括各种生产和管理活动,包括国家经济管理活动和涉及本国工作人员的直接经济交流活动。

  (二)必须是违反国家规定的。所谓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行政措施、决定、命令。这些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在经济往来和商品交易中,需要给予对方优惠的,可以以明示的方式给予对方价格优惠,不能以各种名义收取回扣或者手续费。

  如果给对方打了折扣,一定要如实交代。《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罪论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罪论处。

  (三)收受各种企业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必须是归个人认为所有。如果一个行为人将收受的回扣、手续费交给相关单位,那么我们就不能发展构成受贿罪。

  (四)利用自己的职权或职务所创造的便利,通过其他国家在职工作人员的行为,为委托方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收受委托方的财产。 实际上,它是一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间接受贿的行为,在我国刑法中经常被称为“间接受贿”或“调解受贿”。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在单位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作为下属部门非本人分管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受贿罪律师。

声明:反诈网为公益性网站。本站文章来源于网络,如侵权请加微信:sqzL31,我们会立即删除并向您致歉。
(0)
打赏 微信扫一扫 微信扫一扫
上一篇 2023年 2月 4日 下午7:29
下一篇 2023年 2月 4日 下午7:29

相关推荐

  • 哪些行为构成受贿?受贿罪律师来回答

      为掩饰自己犯罪而退还收受他人钱财,且伪造了借条和收条,退还部分钱财应认定为共同受贿行为数额。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受贿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案情要点:行为人为了掩盖犯罪而返还收受的款项,伪造借据和收据,其所有行为都是为了掩盖犯罪,因此返还的款项应视为贿赂数额。   犯罪前返还部分贿赂,但案件的整体事实足以确定他在收受财物时有受贿意图,这…

    2023年 2月 4日
  • 国家工作人员任职前受贿条件如何认定

    律师解答国家工作人员任职前受贿的认定:1、行为人在任职后履行了职前许诺,以受贿罪论处。2、行为人任职后没有按照职前承诺的内容为请托人谋取其欲谋取的利益,但为请托人谋取了其他利益的,以受贿罪论。3、行为人任职后应主动履行职前承诺,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完成,亦构成受贿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

    2023年 2月 19日
  • 帮人办事收钱犯法吗

    律师解答帮人办事收钱,如果收钱的人是国家工作人员,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可以构成受贿罪,犯法。根据法律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从而构成的犯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

    2023年 2月 19日
  •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贪污罪、受贿罪的界限

    律师解答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贪污罪、受贿罪的界限主要表现在犯罪的客观方面,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只要求行为人拥有超过合法收入的巨额财产,而且行为人不能说明、司法机关又不能查明其来源的即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贪污罪和受贿罪有着密切的联系,很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就是没有被查明证实的贪污罪和受贿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

    2023年 2月 19日
  • 职务犯罪的种类

    法律咨询解答 职务犯罪,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群众对于职务犯罪是很不齿的。职务犯罪的种类有哪些呢职务犯罪的种类划分为三大类: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其中贪…

    2023年 2月 20日
  • 受贿罪中的交付如何认定?受贿罪律师讲完你就知道啦

      受贿罪的职业辩护律师同意将“交易时间”定义为合同成立时间。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受贿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有签订房屋销售合同、房屋交付、物业登记等交易时间的经验。在三个核心环节的转换过程中,房价将发生重大变化,因此选择合同时间、交货时间或转让时间作为交易型贿赂案件的“交易时间”,计算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之间的差异可能会有很大差异。…

    2023年 2月 4日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