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规定的“为他人谋取利益”含义模糊,理论上存在分歧。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受贿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种观点认为,这是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属于客观要件。因此,行为人虽然收受他人财物,但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不构成受贿罪。
另一种观点认为,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意图,但尚未实施谋取利益的行为,则认为不构成受贿罪,不利于打击贿赂行为。因此,为他人谋取利益应当理解为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故意,即作为主观要件。
对此,《纪要》指出,为他人谋取经济利益主要包括企业承诺、实施和实现社会三个发展阶段的行为。
只要我们具有分析其中作为一个重要阶段的行为,如国家管理工作研究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时,根据需要他人问题提出的具体请托事项,承诺为他人谋取自身利益的,就具备了为他人谋取个人利益的要件。明知他人有具体的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的,视为一种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立案标准》指出,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学生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共同构成受贿罪。但是为他人谋取的利益关系是否存在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之间是否能够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司法实践中,受贿人利用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情形有两种:一种是不违背职务的情形。 是指在机关许可或者应当履行的义务范围内,为他人谋取合法利益而不收受他人财产的行为,俗称“不违法收受贿赂”,以及违反义务的行为。这是指违反政策、法律和有关规定,利用权力谋取非法利益,非法接受他人财产行为的行为,俗称“腐败法”。
总之,为他人谋取的利益包括合法利益和非法利益和不正当利益。 另外,为他人取得的利益是实现还是部分实现,并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受贿罪的时间可以在为受贿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可以是受贿人在职期间,也可以是受贿人在职期间为他人谋取利益时,也可以是离任后接受财产时。
受贿的形式包括直接收受现金或赠与。 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以礼代贿赂”、“正式礼品、实际贿赂”等形式,以“通讯费”、“活动费”、“酬金”、“酬金”、“手续费”、“礼品”、“回扣”等名义掩盖贿赂本质。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在单位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作为下属部门非本人分管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受贿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