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医律师:“三超”医师主体资格认定

  为避免随意扩大刑罚的范围,根据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从刑法立法的初衷出发,刑事律师认为对这种情况只需在行政管理方式上进行更合理的限制,避免行政管理与刑罚交叉重复。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非法行医律师一起看看吧。

  根据《中国医师法》的有关规定,执业医师必须在注册执业场所、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内从事医疗行为。 执业医师超出规定范围进行医疗活动,是否违法?

  “三超”执业医师主体资格如何司法认定? 有学者认为,刑法中的“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的人”,是指未取得医生资格和医生职业资格的人,只要取得两种资格证书,就不应成为本罪的主体。 我们可以从医生职业资格规定的三个条件来分析。 第一个是关于执业医师的执业地点。 刑事律师认为,医生的职业资格,在具备职业资格的条件下,即使行医超出规定范围,也不是非法行医,不能认定为本罪的主体。

  因为刑法的初衷是要求医生具备无专业医疗资格的水平,防止不专业的行为和不准确的待遇侵害合法权益。 在我国幅员辽阔、经济落后的地区,医疗水平和条件都比较落后,训练有素的医务人员短缺。发达地区的医院经常向医疗资源匮乏的地区派遣有经验和高技能的医生,开展医疗救助和医疗公益活动。 医疗场所的变更不影响执业医师的技术水平和技术要求,如果用于惩治行凶者,则过于严厉。

  根据卫健委《出境医学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以外的其他特定地点从事执业范围内的医疗活动,必须经执业医师所在地医疗机构批准方可开展。可以看出,经批准后超出执业场所范围的医疗行为不属于犯罪主体。未经批准擅自外出咨询的行为违反了行政法规所禁止的监督管理规定但本条例只是我国加强医疗卫生管理的行政手段。

  此外,在意外紧急情况的情况下,由具有医疗执业资格的人采取的紧急救援行动是在危急紧急情况下拯救获救人员的生命所采取的紧急措施。 如果仅仅因为发生紧急医疗救助措施的地方没有登记而将行为人列为非法行医罪的犯罪主体,那么实际上没有人敢伸出援手。

  这与医学道德的积极意义和立法初衷背道而驰。 为避免随意扩大刑罚的范围,根据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从刑法立法的初衷出发,刑事律师认为对这种情况只需在行政管理方式上进行更合理的限制,避免行政管理与刑罚交叉重复。

  其次,如果医生故意超越执业类别或者范围从事医疗活动,刑事律师认为应当将其作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医学是专业的,科学的,严谨的。专业考试的条件和范围有严格的限制。按照我国执业医师的执业类别,可分为临床、中医、口腔医学和公共卫生。从业人员只有参加过某一类考试,并经权威机构考核认证后,才能对该类别和范围的技术水平进行检测和评价。但是没有参加考试的人的医术没有得到专业权威机构的认可。也就是说,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本身就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对于非专业范围,其技术水平和资质没有得到国家权威部门的认可。医生一旦超出规定的执业类别或范围实施医疗行为,就相当于在自己不专业的领域实施医疗行为。如不制止,将对患者和社会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和危害,扰乱正常的医疗管理秩序。比如口腔科专业执业医师给患者进行中医诊疗,如针灸、针刺、放血等,就是典型的超出执业范畴的诊疗行为。行为人不具备中医专业知识和技术,超范围违规行医,会给患者的健康甚至生命带来极大的威胁。由于这种情况等同于共同犯罪主体造成的法益侵害的后果,刑事律师认为应当认定为非法行医罪的犯罪主体。

  综上所述,对于“三超”执业医师应当划分为,执业医师在超出执业地点时间范围内通过开展社会医疗服务活动的,不认定为非法行医罪的犯罪行为主体;执业医师在超出执业类别或执业能力范围内积极开展合作医疗实践活动的,应当认定为非法行医罪的犯罪信息主体。

  当然经相关政府部门以及特许批准的可以除外。因为中国医学研究领域还存在着许多未解的难题,医学界攻坚克难为的是更好地服务于整个人类的健康和生命的探索,不同发展专科医师对于一些疑难杂症的进行跨类别和范围的会诊和探讨,有助于学生更好地解决这些患者饱受精神疾病的痛苦和促进世界人类现代医学的进步。这种教学情形下,应当从法律责任原则和实际生活需求的角度方面出发,不应列入非法行医罪的主体行列。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如果两个以上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共同合伙行医,那么肯定成为非法行医罪的共犯。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非法行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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