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延误送达邮件罪,是指邮政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故意延误投递邮件,以致大众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刑事辩护律师一起看看吧。
故意延误送达邮件罪在1979年《刑法》和单行刑法中均没有划定。依据1986年《邮政法》第39条的划定,邮政事情职员拒不办理依法应该办理的邮政营业的,故意延误送达邮件的,赋予行政惩罚。邮政事情职员玩忽职守,以致大众财产、国家和国民好处遭遇庞大丧失的,按照1979年《刑法》第187条玩忽职守罪的划定追查刑事义务。
最高国民检察院1987年8月31日印发的《对于精确认定和处置玩忽职守罪的多少看法(试行)》进一步明确划定,邮电事情职员拒不办理依法应该办理的邮电营业,耽误送达邮件或收发电报,以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玩忽职守罪。1997年修订《刑法》时将玩忽职守罪的主体限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限制了玩忽职守罪主体的范围,同时在《刑法》第304条增设了本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1997年12月11日 法释[1997]9号)根据1997年《刑法》第304条规定了“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罪名。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是指邮政局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故意延误投递邮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所谓邮件,是指通过邮政部门传递的信件、邮包、汇款、报刊及其他印刷品。本罪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不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而造成工作失误。
(二)行为人实施了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的行为,本罪中的故意是指行为人作为邮政工作人员履行自己职责应当按照规定投递邮件而故意不予投递。但如果行为人是针对某一特定邮件而故意不予投递,则可能会因为牵连行为而构成他罪。
(三)延误投递邮件的行为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延误投递邮件的行为与造成的重大损失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本罪的犯罪主体须是邮政工作人员,但虽在邮政部门工作,既不是管理人员也不是与邮件相接触的人员则不能构成本罪主体。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本罪中的故意是指行为人作为邮政工作人员履行自己职责应当按照规定投递邮件而故意不予投递。但如果行为人是针对某一特定邮件而故意不予投递,则可能会因为牵连行为而构成他罪。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