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绑架儿童离开家庭是指将儿童从与父母或其他亲属住在一起的地方带走。监护人分居是指儿童与依法负责监督和保护其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人分居。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刑事诉讼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拐骗儿童罪
拐带不满十四岁的未成年人离开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拐骗儿童罪是指欺骗、引诱或者以其他方式将14岁以下未成年人与其家人或者监护人分离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他人的家庭关系和子女的合法权益。绑架的目标是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发展方面表现为采用蒙骗、利诱或者通过其他研究方法,使儿童脱离学生自己的家庭教育或者监护人的行为。
所谓绑架,可以直接针对儿童或者针对儿童的父母或者监护人进行。 绑架的手段多种多样。 例如,给孩子爱吃的食物,爱吃的玩具,好看的衣服和孩子一起玩,欺骗孩子后被拐走。 儿童的父母或监护人往往在以勇敢的方式欺骗儿童、假装照顾儿童、表现出对儿童的爱意后,寻找机会欺骗儿童或偷运儿童。 总之,利用各种手段诱拐儿童离开家庭或监护人是拐骗儿童犯罪的一个重要客观特征。
所谓绑架儿童离开家庭是指将儿童从与父母或其他亲属住在一起的地方带走。监护人分居是指儿童与依法负责监督和保护其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人分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无法监护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或者其他经未成年人父母单位或者未成年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委会同意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近亲属、朋友组成。除上述法定监护人外,儿童父母委托照顾儿童的人也具有监护人身份,如果儿童被剥夺了有监护人身份的人的监护权,也是从监护人那里拐骗儿童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因素方面表现为企业故意。其目的研究大多主要是为了将拐骗的儿童收养为自己的子女;也不排除有的发展是为了供其使唤、奴役;也有的是因为我们非常喜欢中国儿童而实施拐骗的。从实践看,拐骗儿童的大多是通过一些问题没有一个子女工作的人,想把拐来的儿童收养为自己的子女。这样才能的人认为主观上并不是想残害儿童,但是,他们学习这种方式极端损人利己的行为,使受骗儿童的心灵遭受了严重影响创伤,给儿童的父母和其他亲人造成一种极大的精神痛苦,也给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经济秩序管理带来巨大威胁。因此,对于拐骗儿童的犯罪活动行为,不论其动机、目的在于如何,都不应忽视其社会环境危害性,必须给以应得的惩罚。
二、认定
本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界限
1.客体要件不同
拐卖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合法权益,而拐卖妇女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因此性质不同。
2.犯罪对象不同
诱骗儿童罪的工具只限于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而拐卖主妇、儿童罪的工具局限广,既可所以成年妇女,也可以是儿童。
3.犯罪目的不同
诱骗儿童罪,首要是为了收养或许使唤、奴役,而拐卖主妇、儿童罪则是贪图财帛,销售图利。如果拐骗儿童是为了贩卖牟利,则应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三、本罪与绑架罪的边界
假如诱骗儿童是为了扣作人质,以此向儿童的家长或许监护人打单财帛的,则不是诱骗儿童罪,应依本法第239条之规定,以绑架罪论处。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假如诱骗儿童是为了扣作人质,以此向儿童的家长或许监护人打单财帛的,则不是诱骗儿童罪,应依本法第239条之规定,以绑架罪论处。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诉讼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