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用户只能在其拥有的权限内访问系统学习资源,任何未经批准、授权的越权进入企业信息服务系统的行为,均属于非法入侵。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刑事诉讼律师一起看看吧。
因此,只要合法用户越权进入市场信息安全系统,其身份就由合法变成了非法。同样,合法用户越权进入社会信息处理系统,也可以同时借助计算机科学技术人员或者外部帮助来突破或者避开计算机数据信息分析系统的内部访问控制工作机制,从而能够实现对计算机相关信息平台系统的侵入。
通过以上分析,入侵特定计算机信息系统行为的关键是在没有合法进入身份的情况下进入特定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因此,只要行为人没有合法身份进入特定计算机信息系统,但非法进入特定计算机信息系统,行为人的行为即视为入侵特定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至于入侵的方法,手段不影响行为的性质。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在实际操作中,这些人往往具有相当高的计算机水平。
在此过程中应当注意到了一个社会问题,本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单位。理由是:单位进行犯罪行为应当发展具有法定性的特征,只有《刑法》明确相关规定犯罪活动主体由单位构成才可以,而本罪不具有单位犯罪人员应当具有的法定性的特征,因此,本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但是,近年来,随着时间单位非法侵入特定计算机技术信息管理系统的案件明显增多,这一变化趋势应当引起学生我们的足够重视,因为要想非法侵入重要工作领域的计算机数据信息服务系统设计往往都是需要很高的计算机专业水平,单位会计作为自己一个国家整体相比其他个人入侵计算机控制信息安全系统的成功率会高得多。然而在《刑法》没有规定本罪的主体之间可以由单位构成前,本罪的主体就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知道其行为的性质是侵入特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并决定这样做。这就决定了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不存在间接故意的可能性。即使行为人有尝试的态度,其行为的主观方面也是直接意图。由于犯罪者意识到他或她的行为是企图侵入一个特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并决心这样做,因此犯罪者的主观方面显然是直接意图。
有学者认为,为了从法律上保护国家重要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受侵害,特别是考虑到计算机信息系统被破坏后会造成重大损失,过失也可以构成本罪。而且,由于计算机犯罪主观认定的复杂性,如果过失犯罪不成立,任何人都可以将其侵入计算机系统的行为解释为过失,从而导致保护不力。
但《刑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过失犯罪,只有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这说明我国刑法是以惩罚故意为原则,以惩罚过失为例外,而过失犯罪是以刑法分则为前提的。但是,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并没有规定过失可以构成本罪。因此,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判断计算机信息系统是否属于上述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依据计算机存储信息的性质以及保守国家秘密的有关法律法规。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辩护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辩护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诉讼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