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律师:故意毁坏财物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如果行为人明知被破坏的物品中既有一般财物,又有上述特定物品,而实施破坏行为,则属于行为人实施的犯罪想象竞合,应以重罪处罚。那么对于相关法律法规你了解多少呢?快来和经济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故意破坏财产罪与其他破坏财产罪的界限

  除故意毁坏财产罪外,《刑法》还规定了其他以毁坏方式实施的犯罪,如毁坏邮电、毁坏公文、国家机关证件和印章罪、故意毁坏文物罪、故意毁坏历史遗迹罪、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在区分故意毁坏财产罪和这些罪行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如果行为人明知被破坏的物品中既有一般财物,又有上述特定物品,而实施破坏行为,则属于行为人实施的犯罪想象竞合,应以重罪处罚。

  2.行为人在明知毁坏对象的情况下,分别进行针对学生一般财物和上述分析特定研究对象可以实施管理两个以上的毁坏社会行为的,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与其他毁坏型犯罪活动实行并罚。

  3. 行为人错误地理解销毁对象是一般财产还是上述具体对象的情况。 这种错误属于抽象的事实错误(交叉构成要件错误),由于这两种犯罪之间的密切关系,它不同于其他典型的交叉构成要件错误。 总之,应当按照主客观统一的原则处理:以破坏一般财产为目的,错误破坏上述特定对象的,应当以故意破坏财产罪处罚;以破坏上述特定对象为目的,错误破坏普通财产的,应当以企图犯上述其他破坏类型罪处罚。

  (二)故意毁坏财产罪与毁坏危害公共安全的具体物品罪的界限

  除故意毁坏财物罪外,刑法还规定了毁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以及其他通过毁坏特定物体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毁坏上述物品,如果同时危害公共安全,则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与上述犯罪的想象竞合,应按处罚较重的罪定罪处罚。以破坏交通工具罪为例来说明:

  1.破坏中国交通管理工具罪的犯罪对象是企业处于一个使用学习期间的交通网络工具。所谓处于可以使用工作期间的交通系统工具,既包括我们正在行驶或者飞行中的交通分析工具,也包括临时停放在车库、路边、码头、机场上的已经发展投入交通运输,随时都可能开动的交通研究工具。

  如果没有破坏环境正在不断制造中的,或者自己已经报废的,或者公司虽然制造出成品但尚未交付使用的交通信息工具的,由于学生不可能危害国家公共文化安全,故不能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而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但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如果教师负责修理交通工具的人员,在修理中故意行为进行生态破坏或制造隐患,将受到破坏或尚未修复的交通工具交付使用,也能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

  2.足以造成“颠覆和破坏的风险”的条件。 根据销毁方法、销毁地点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必要时邀请相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一般来说,只有采用火灾、爆炸等危险方法破坏车辆的重要设备和部件,才足以造成车辆倾覆、沉船、飞机坠落等严重后果,才能构成破坏运输工具罪。 如长途汽车停车休息时,甲方秘密拆除车辆重要部件制动泵,车辆启动时无法制动,造成翻车事故,造成大量人员伤亡。 A的行为构成破坏车辆罪。 仅损坏部分不影响安全运行辅助设备,如门窗、玻璃、灯具、床上用品、椅子、卫生设备等,不构成破坏运输工具罪,情节严重,可按故意毁坏财物罪处罚。

  (三)以涉及其他犯罪的行为破坏财产案件的处理;

  实践中,放火、爆炸、投掷危险物质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案件时有发生。在定罪问题上,容易混淆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和故意毁坏财物的界限。区分的关键是犯罪行为是否危害公共安全。应特别注意以下情况:

  1.以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方法可以针对一个特定的少数人实施毁损财物管理行为的,由于企业没有社会危害国家公共信息安全,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2.对不明人员或者人数多的人实施放火、爆炸、投掷危险物品行为,损害他人财产或者财产的,以放火、爆炸、投掷危险物品罪处罚。

  3.以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方法可以针对一个特定的个人信息实施故意毁坏财物管理行为,但放任对其他不特定社会的人学习或者多数人的公共交通安全问题造成危险的,属于自己想象竞合犯,应当从一重罪处断。

  (四)故意破坏财产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这两种犯罪之间的界限通常是明确的,但是在这种情况下,界限就复杂了: 犯罪人在偷了他人的财物后,立即将其毁坏。是盗窃还是故意破坏财产?根据一般理论,区分犯罪人是否有非法占有财产的目的,是否有非法占有财产的目的,以故意毁坏财产罪论处,以盗窃罪论处。

  笔者认为,上述复杂情况实际上是指同一财产的非法占有目的和破坏目的能够并存吗?作者认为两者可以完全共存。事实上,上述情形可以理解为牵连犯,手段行为构成盗窃罪(盗窃罪不要求行为人占有财产的期限) ,目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产罪,应当定罪处罚。对于笔者指出的另一种情形,即“盗窃他人财物,并随意损害他人财物”,构成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是事后不予追究的行为。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实践中,放火、爆炸、投掷危险物质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案件时有发生。在定罪问题上,容易混淆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和故意毁坏财物的界限。区分的关键是犯罪行为是否危害公共安全。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经济犯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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