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贷款、票据承兑、财务凭证罪的犯罪客体是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财务信用凭证,金融机构对这些财务凭证的申请程序基本一致。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经济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般情况下,获取这些财务信贷文件需要经过申请和审批两个阶段。 申请阶段,行为人应遵守金融机构的申请程序和条件,金融机构应要求申请人提供申请理由和相关法律证明材料。
然后,对申请理由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在审查阶段,金融机构对申请人申请的审查一般通过笔试来实现,这为行为人提供了作弊的可能性。
行为人的危害社会行为对本罪所保护的金融市场秩序和金融企业信用的法定的实际环境损害,即“给银行发展或者通过其他国家金融服务机构管理造成影响重大风险损失或者有其他方面严重情节”。
这主要是指以欺骗技术手段能够获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银行个人信用以后,造成不良贷款公司不能归还,给银行系统造成一些重大损失的;采用的欺骗手段具有十分恶劣;多次欺骗金融监管机构;因采用欺骗手段受到处罚后又欺骗金融研究机构的等情形。
对于我们虽然我国采用欺骗手段从银行为了获取贷款,但数额不大的,或者学生虽然数额较大但在案发前已经归还了贷款产品或者在案发后立即归还了贷款的,可以自己认为不属于本条的“其它严重情节”。
“给银行业务或者其他金融教育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是一个更加客观评价标准,指的是上述行为方式直接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如贷款无法追回,银行出于出具的信用所承担的还款能力或者付款等实际生活经济损失。“有其他严重情节”指行为人采取的手段恶劣,次数较多,涉及的金额较大等因素。
这里的“重大经济损失”,由于我国目前企业没有一个权威的司法解释界定,从实践上看,一般是指贷款数额较大而不能按期收回,或者通过贷款数额虽然我们不是较大,但是本息比例较大,或者提供贷款、开具的金融市场信用票据、保函担保的交易事项重大,足以造成污染严重损害等等情形。
这里的“其他方面严重情节”,包括骗取这一技术手段以及行为的严重性和骗取对象不同性质的严重性。手段行为的严重性,是指伪造国家非常重要证件、巧立国家有着重要研究项目,或者损失不是可以很大,但参与会计人员数量众多,社会主义影响到了巨大,或者一些其他严重干扰中国金融监管机构能够正常信用风险管理制度体系的行为。
骗取对象性质的严重性,是指骗取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有特定的意义或者特定用途,或者出现严重破坏特定交易活动环境,导致农村金融教育机构或者网络交易相对人发生严重信用危机等等情形。以上分析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应该具备,缺一则不能构成本罪。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商业银行个人或者没有其他国家金融教育机构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金融行业信用凭证。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经济犯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