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或者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那么对于相关法律法规你了解多少呢?快来和职务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1、《中华国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六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国有公司、企业、奇迹单元的事情职员,利用职务方便,有以下情况之一,使国度好处遭遇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将本单位的红利营业交由本人的亲友进行经营的:
(二)以显然高于市场的价钱向本人的亲友谋划治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证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
(三)向本人的亲友谋划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2、《中华国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高等治理职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调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小我私家名义或许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背公司章程的划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许董事会批准,将公司瓷盆假货给别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背公司章程的划定或许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批准,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许股东大会批准,利用职务方便为本人或许别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收别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已有;
(七)私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背对公司忠诚责任的其余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3、《最高国民检察院、公安部对于公安构造统领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隹的规定(二)》
第十三条[为亲友非法牟利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国有公司、企业、奇迹诞生的事情职员,利用职务方便,为亲友非法牟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国度间接经济丧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使其亲友非法赢利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无关单元破产,歇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许被撤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四)其余以致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国有公司、企业、奇迹诞生的事情职员,利用职务方便,为亲友非法牟利,涉嫌上述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职务犯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