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与普通侵占罪有哪些区别?职务犯罪律师开讲啦

  职务侵占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应用职务之便将单元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即化公为私。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职务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1.主体要件不同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许其余单元的事情职员,且非国家事情职员,为特殊主体;而后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主观方面不同

  职务侵占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单元的财物而决意采用陵犯、盗取、讹诈等手法非法占为己有;然后罪的客观内容则明知是他人的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决意占为己有,拒不交还。

  3.客观方面不同

  职务侵占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应用职务之便将单元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即化公为私。行为人必须利用了职务上的方便,采用的是陵犯、盗取、骗取等手法,但财物是不是现已为其持有则不影响职务侵占罪成立;而后者则必先合法、好心、正当地持有了别人的财物,再利用各种手段占为己有且拒不交还,行为不必要求利用职务之便。

  4.犯罪对象不同

  职务侵占罪所侵占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许其余单元的财物,此中既有国有的,也有集体的,另有小我私家的;后罪所侵占的仅仅是别人的三种特定物,即系为自己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他人仅是指个人,而不包括单位。

  5.犯罪客体不同

  职务侵占罪所侵占的客体是公司财物的所有权;然后罪所侵占的仅是别人财物的所有权。

  6.职务侵占罪不属于奉告才处置的案件;而后者则唯独告诉的才处理。

  职权,是指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上的权限,但却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或通过其他人员利用职务或地位上的便利条件。包括:

  (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处理以及经办一定事项等的权力

  (2)依靠、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他人员的与职务、岗位有关的权限

  (3)依靠、凭借权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对己有所求人员的权限,如单位领导利用调拨、处置单位财产的权力;出纳利用经手、管理钱财的权利;一般职工利用单位暂时将财物,如房屋等交给自己使用、保管的权利等。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职务侵占罪所侵占的客体是公司财物的所有权;然后罪所侵占的仅是别人财物的所有权。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职务犯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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