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律师:非法搜查罪的行为表现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搜查、检查他人身体、房屋行为。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职务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以下列形式:

  一、犯罪行为人进行搜查。

  所谓搜查,是指以搜寻的意思有目的地对身体、住宅问题进行信息搜索、查找的行为。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有:对身体的搜查,主要有摸索、掏翻;对住宅的搜查,主要有网络搜索、检查、翻看、偷拍等,其本质就是在于对身体与住宅的检查。搜查,既包括企业有形的搜查,也包括公司无形的搜查。

  有形的搜查是指行为人可以通过研究人工、机械等有形、易被发现的方式方法进行的搜查,这类搜查行为在现阶段是非法搜查行为的主要学习方式。但是,随着我国现代社会科学管理技术的进步与发展,遥感应用技术和红外线透视分析技术、远程视频监控系统技术等愈加发达,搜查的方式我们已经开始不再仅仅局限于一个传统的有形教学方式。

  非法搜查可能出现了新情况:行为人没有利用基于上述这些高科技电子产品,如在他人的住宅中装置窃听、窃照等器材,以此来提高监控他人的生活日常起居情况以及一些私密生活。

  这种文化无形的搜查方式也是同样侵犯了他人的住宅安全权,毕竟住宅安全权主要是指居民对自己生产生活的私密空间设计场所享有的不被理解他人产生干涉、侵扰的权利,这种情况下无形的搜查方式同样会受到侵犯他人的住宅安全权。

  所以,对于经济行为人需要利用此种搜查方式有效实施的非法搜查行为也应当构成本罪。搜查既可以是一种公开搜查,也可以是商业秘密搜查。

  公开搜查,是指行为人当着被害人的面或者在搜查的过程中造成被害人是否能够实现感知的搜查方式,这种搜查方式同时由于被害人之间能够直接当场感知,因此,强烈地违背了被害人的意志,情节内容比较教育严重;秘密搜查,是指在城市住宅中无人的时候老师或者搜查时被害人无法充分感知的时候他们进行全面搜查,此种消费行为能力同样构成对他人住宅安全权和人身自由权的侵犯,也同样构成本罪。

  二、搜查行为一定是非法的

  与合法搜查相比,所谓非法搜查主要是指主体违法、权限违法、程序违法三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主要表现为:

  (一)无搜查权的机关、团体或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个人,为寻找遗失物、有关人员或者达到其他目的,搜查他人的尸体或者房屋

  (二)有搜查权的人,可以在没有合法批准或者授权的情况下,滥用搜查权,非法搜查

  (三)有搜查权的机关或者人员,不得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搜查。

  只要搜查行为具有上述三种情形之一,即构成非法搜查。

  所以,即使是公安人员、检察人员,只要没有参与刑事案件的侦查,或者虽然参与了刑事案件的侦查,但是没有接到搜查指令或者搜查要求没有得到批准,或者其搜查程序违法,那么其搜查行为就是违法的。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9-113条关于搜查的规定,在刑事诉讼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搜查为合法搜查: (一)有权搜查的人是侦查人员,即依法经法律授权或者批准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预审的侦查人员,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侦查人员,以及自行侦查案件的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

  (二)搜查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和可能隐藏犯罪分子或者犯罪证据的人。

  (三)搜查的场所是上述物品的身体、物品、住所和其他有关场所。

  (四)必须遵循正当合法的搜查程序。这些程序主要包括:首先,出示搜查令。

  一般情况下,侦查人员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但在紧急情况下,可以不使用搜查证进行搜查。

  第二,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第三,搜查女性身体只能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第四,应当将搜查的情况写成搜查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同时,其他非刑事侦查部门,如航空安检部门、烟草专卖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

  有权依据国家颁布的行业规章制度或者行政法规对相关人员的身体和住所进行搜查,同时也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否则就是违法,可能构成本罪。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非法搜查他人住宅的行为侵犯了他人隐私权,即公民安全生活的权利,以及非法搜查侵犯公民隐私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公民在私人空间的安全感。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职务犯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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