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毁坏财物的犯罪形态都有哪些?经济犯罪律师一一列举

  对于未遂故意毁坏财产案件,如果从整体上看,“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属于刑法第十三条“但书”的含义不应该被视为犯罪。那么对于相关法律法规你了解多少呢?快来和经济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故意破坏财产罪中止形态的确定

  刑法第275条规定“数额较大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为故意毁坏财产罪的构成要件,是既遂犯与未遂犯的区别。(一)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企图的加重。《刑法》第275条对故意毁坏财产罪规定了两级量刑。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款; 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年级的情况属于基本成分,二年级的情况属于加重成分。笔者认为,与抢劫罪一样,故意毁坏财产罪的加重犯构成也可能存在未遂犯,即行为人明确以加重犯构成即巨额公私财产为客体,但如果出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毁坏任何财产或相对少量毁坏财产,则应作为犯罪未遂处罚,按加重量刑标准处罚,而不能以量刑基准的基本构成为量刑基准。当然,对于未遂故意毁坏财产案件,如果从整体上看,“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属于刑法第十三条“但书”的含义不应该被视为犯罪。

  (二)故意毁坏财物的共同犯罪。

  在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共同进行犯罪认定中,应当需要注意以下两种实行过限的认定。在下述两种不同情况下,超出我们共同犯罪故意部分的行为是否属于中国实行过限,按照“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以及处理,不适用“部分企业行为,全体社会责任”之共同犯罪的刑事法律责任管理原则。

  共同犯罪人对故意破坏财产的对象有明确约定的,部分共同犯罪人擅自破坏其他特定财产的行为、破坏车辆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和其他罪。

  在共同犯罪人对破坏财物的手段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部分共同犯罪人任意使用放火、爆炸等破坏手段,构成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罪。

  (三)故意或者毁坏财物罪的罪数形态进行认定

  1.1998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五款规定,对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产损害的,从重处罚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不构成盗窃罪,但以破坏手段对公私财物造成大量损害的,以故意破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2.1998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4款规定,为驾驶、玩耍等目的盗窃机动车辆,造成机动车辆损坏的,以故意毁坏财产罪定罪处罚; 丢失机动车辆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3.2004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尚未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故意破坏尚未投入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造成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4.行为人通过实施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等其他国家侵犯个人财产的犯罪后,将犯罪所得财物毁坏的,故意毁坏财物管理行为是否属于我们不可罚的事后控制行为。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共同犯罪人对故意破坏财产的对象有明确约定的,部分共同犯罪人擅自破坏其他特定财产的行为、破坏车辆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和其他罪。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经济犯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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