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辩护人有哪些需要注意的问题?刑事辩护律师来教你

  被告人作为刑事诉讼的主体,与被告人的自然人一样,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包括辩护权。毫无疑问,被告单位是由诉讼代表人代表行使辩护权的,也是辩护人。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刑事辩护律师一起看看吧。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 “被告单位依照本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委托辩护人。”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被告单位委托辩护人,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被告单位和被诉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能委托同一辩护人。

  在这个问题上有不同意见:有意见认为,在刑事诉讼中,只有作为犯罪主体的犯罪单位,才需要以单位的名义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委托律师,辩护人就可以达到维护两个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不需要两个诉讼当事人分别委托。

  还有意见认为,被告人的个人辩护人应由被告人或其家属委托或由法院指定,被告人单位的辩护人一般由被告人单位委托。

  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人员的辩护人与被告单位的辩护人不能是同一人。经过仔细研究,我们同意后一种观点。主要考虑:

  (1)单位犯罪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刑事诉讼中所起的作用与被告单位不同。委托同一辩护人行使辩护权会造成角色混淆,不利于刑事诉讼的有序进行。

  (2)对单位犯罪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刑事责任上与被告单位有一定的“取舍”。如果同一辩护人同时行使辩护权,必然会出现“利益冲突”,不利于维护两个主体的合法权益,也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

  (3)《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辩护人不得为两个以上未办理同一案件但与犯罪事实有关联的共同被告人或者被告人辩护。根据这一规定,自然不允许被告单位与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委托同一辩护人。

  2.及时将被告委托的律师的诉讼权利告知被告。

  人民法院受理单位犯罪案件后,除诉讼代表行使辩护权外,还将同一辩护人委托给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单位,或者对同一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单位可以委托一至二人担任辩护人,但不得委托同一名辩护人和直接负责辩护人或者其他直接负责辩护人。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人民法院受理单位犯罪案件后,除诉讼代表行使辩护权外,还将同一辩护人委托给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单位,或者对同一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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