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行为人在使用汇票、本票、支票时,在主观上确实不知道该票据是伪造、变造或者作废的,则不构成本罪。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诈骗罪辩护律师一起看看吧。
1.此罪与非罪的界限
行为入主观上是否明知,是否以骗取他人财物为目的是区别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每条为避免混淆罪与非罪的界限,对行为人主观方面的一些状况进行了特别规定。如使用伪造、变造,或者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是“明知”的,在主观上是否明知其所使用的汇票、本票、支票是伪造、变造或者作废的,是划分是否构院本罪的重要界限之一。
如果行为人在使用汇票、本票、支票时,在主观上确实不知道该票据是伪造、变造或者作废的,则不构成本罪。应当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不是仅依据行为人自己的供述,而是要在全面了解整个案件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后得出结论。
对于冒用他人的票据、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伪记载以及使用伪造、变造的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行为人必须具有诈骗他人财物的故意和目的,没有这种故意目的,就不能构成本罪。
一般来说,下列行为不构成犯罪: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金融票据而使用的;
(二)将他人的金融工具错当成自己的金融工具使用;
(三)明知存款不足而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的;
(四)因过失签发汇票、本票错误入账的;
(五)不知道是不是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款。等一下。
2.区分企业票据诈骗罪与伪造、变造会计金融相关票证罪的界限
两罪的根本区别主要在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惩治的是伪造、变造行为问题本身,而金融发展票据诈骗罪惩治的是使用我们这些国家金融公司票据管理进行网络诈骗的行为。如果行为人仅仅是通过伪造、变造金融票证,而没有可以使用的,则这种社会行为触犯了第177条的规定,构成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但司法工作实践中这两种犯罪人员往往同时又是学生联系生活在一起的,表现为行为人先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或者一些其他商业银行支付结算凭证,然后根据使用该伪造、变造的票证进行分析诈骗活动,这种情形实际上就是属于自己一种具有牵连犯的情形,应当从一重罪,即按票据诈骗罪论罪处罚,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对于冒用他人的票据、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伪记载以及使用伪造、变造的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行为人必须具有诈骗他人财物的故意和目的。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诈骗罪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