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干涉婚姻家庭关系的遗弃罪现在侵犯的是单纯的人身权,那么立法者应该在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罪之前规定遗弃罪,或者在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罪之前规定原本干涉婚姻家庭的六个罪名,从而将其纳入侵犯公民人身权罪。那么对于相关法律法规你了解多少呢?快来和刑事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但是我们可以看到,现行刑法对此并没有规定,仍然是将这六个罪名放在一起规定,作为第四章的最后一部分。这说明,即使从刑法的客观规定来看,遗弃罪的客体也不完全等同于那些单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
仅从刑法第261条正文解释遗弃罪法益的观点,忽视了遗弃罪在侵犯公民人身权、民主权犯罪中的体系地位,联系其他条文宏观理解遗弃罪的构成要件是不妥当的。
不可否认,原有的六种妨害婚姻家庭罪,包括遗弃罪,实际上侵犯了受害人的人身权利。只有从这个角度来看,1997年《刑法》变成其《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一章也是合理的。然而,这里的个人权利附属于特定的关系,或者发生在特定的领域。如果没有这样的前提,就不能构成六罪。
以虐待罪为例,行为人对家庭成员的虐待确实侵犯了受害人的生命、健康等人身权利,但这是基于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已经形成的家庭关系。如果不存在这种家庭关系,那么施虐者的行为可以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但不构成虐待罪。
因此,在确定虐待罪的犯罪对象时,不能将其等同于谋杀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通过类推,遗弃罪的客体也应当不同于一般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不能解释为简单的生命、身体的安全。
从这个角度来看,仅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就断言本罪的客体由婚姻家庭关系变为广义的人身权利,未免过于武断和不准确。因此,遗弃罪的客体既不能理解为婚姻家庭关系,也不能概括为人身权利或生命、身体安全。
那么,如何解释遗弃罪的对象呢?我们认为,将遗弃罪的客体界定为“被遗弃者获得赡养的权利”更为合理。这种被赡养的权利不是广义上的人身权,而是基于赡养关系的人身权。也就是说,遗弃罪侵犯公民人身权的前提是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扶养关系。
这一表述不再纠结于是否危害婚姻家庭关系,而是从更实质的被赡养权角度界定了遗弃罪的对象,有利于正本清源,合理解决理论和实践中的各种问题。要明确被赡养权的具体含义,就不能脱离对赡养关系范围的界定。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惩治遗弃罪有利于创造“少养多养”的良好社会环境,保护妇女特别是儿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犯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