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知多少?刑事犯罪律师带您了解

  监视居住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构造责令犯法嫌疑人、原告人在诉讼过程当中未经同意不得脱离住处或指定的寓所并对其行径加以监督,保障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程序。那么对于相关法律法规你了解多少呢?快来和刑事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区分了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将监视居住设计为减少羁押的一种替代措施,即符合逮捕条件,但是由于具有法定的特殊情形,而代替逮捕的一种强制措施。同时,在特定情形下,也可以作为取保候审的一种替代措施。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构造关于吻合拘留前提,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犯法嫌疑人、被告人,能够监视居住:

  (一)患有紧张疾病、生存不克不及自理的;

  (二)有身或许正在哺乳本人婴儿的主妇;

  (三)系生存不克不及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缴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将监视居住作为缩小羁押的替换程序合用,应餍足如下前提:一是吻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拘留前提,即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是本应该拘留的犯法嫌疑人、被告人。二是拥有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五种情况之一。

  对于“患有紧张疾病、生存不克不及自理的”情况,应参照《罪犯保外就诊疾病伤残局限》予以掌控,举行病情鉴定,同时联系犯法嫌疑人、被告人犯法前的一贯体现、看守所的羁押前提等综合思量。对于“有身和正在哺乳本人婴儿的主妇”,婴儿应是指未满一周岁的婴儿,对哺乳跨越一周岁婴儿的妇女,一般不能适用监视居住。

  “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应是指离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抚养的人就无法生活,一般情况下,被告人是年老、年幼、严重残疾人或者患有严重疾病人的唯一抚养人。认定是否正在哺乳不满一周岁的婴儿或者是生活不能自理老人的唯一抚养人,要对相关的医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单位或者社区等进行专门的调查了解。当上述情形消失时,应根据需要及时变更强制措施。

  作为取保候审的替换程序适历时,应掌控的前提是:一是吻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对于合用取保候审的前提。二是不克不及提出保证人,也不缴纳保证金。

  对此,应当真询问犯法嫌疑人、被告人,确认其不克不及提出保证人和不缴纳保证金的明确意思表示,并制作笔录,作为适用监视居住的依据。防止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无力缴纳保证金的人随意适用监视居住措施。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认定是否正在哺乳不满一周岁的婴儿或者是生活不能自理老人的唯一抚养人,要对相关的医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单位或者社区等进行专门的调查了解。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犯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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