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这一题目,刑法学界存在观念不同:一是肯定说。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刑事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觉得既然《公司法》承认了一人公司,那么一人公司实行犯法行为就应该认定为单元犯法。一人公司的股东尽管唯独一个,然则该股东也只是负担无限义务,股东和公司在法律上都是自力的个别。
一人公司拥有自力的意志,是一个自力的法人,是以,一人公司能够成为单元犯法的主体。二是不是定说。觉得《公司法》抵赖一人公司的自力品德是创建在其正当谋划的根底之上的,而民商法抵赖一人公司的主体位置其实不意味着一人公司同时就拥有刑法上的适格主体位置。
一人公司中繁多股东对公司所领有的绝对控制权,使公司的目标无奈具有异化的可能性,而股东的好处与公司的好处是高度重合的,一人公司无奈构成差别于股东个人利益的公司利益,所以一人公司的单位犯罪行为实质上是单一股东犯罪意志支配下的股东个人行为。故在一人公司具有法人资格的背景下,无法认定其单位犯罪的主体资格。
三是折中说。认为对一人公司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不可一概而论,而应区分情况,分别以个人犯罪和单位犯罪论处:对于一人投资、一人经营、一人所有的一人公司,不宜认定为单位犯罪;对于形成了一定规模、有独立的公司账户可以与个人财产相分离、形成了一定组织结构的一人公司,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刑事辩护律师觉得,以一人公司拥有法人资历,进而认定一人公司拥有单元犯法主体资历的肯定说,其观念尽管简明了然,但不免难免过于简略,虽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单元犯法案件详细使用法律无关题目的说明》第1条的规定,只有“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只要具有法人资格就一定是单位犯罪的主体。
而以《刑法》是保障法为由,就认为《刑法》对其他法律具有附属性,从而认定一人公司具有单位犯罪的主体资格,实质是曲解了《刑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刑法》的补充性不意味着《刑法》的依附性,《刑法》的保障性不意味着《刑法》的从属性。
《刑法》作为规制犯法和科罚仅有的部门法,拥有自力的规制工具和局限,其对犯法行为的配置幸免出于相对其余法律而言的特定的目标,拥有自力的评估观点和机制。
如前文所述,单元的人格具有民法人格与刑法人格的区别,这源于单位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与刑事责任能力的区别。单位具有民法人格(如具有法人资格),但这并不意味着其同时就具有了刑法人格。单位刑法人格与单位刑事责任能力的关系,其实质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公司是按照公司法律划定构造、成立和处置举止的,以营利为目标且统筹社会好处的,拥有法人资历的企业。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犯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