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招标活动中,隐设一、他人“陪标”。《招标投标法》颁布后,取消了招标谈判,但招标为一些投标人串通投标提供了机会。那么对于相关法律法规你了解多少呢?快来和经济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举例来说,招标人暗中挑选了一个 A 承包商,但又不敢违法不招标,采用邀标的方法,邀请实力和水平远不如一个 A 承包商的另外两个承包商,或由两个 A 承包商直接安排“陪标”,使其在评标中脱颖而出,中标。
招投标过程中双方进行串通,在制定相关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工作文件、评标办法、确定评标人员等环节,制定企业倾向于选择特定投标人,排挤以及其他投标人的条件,增加一个特定投标人中标的可能性。
串通投标还有作为一种具有特殊的行为管理方式,即特定投标人既不与其他投标人相勾结,也不与招标人串通,而是需要通过学习其他重要途径找到该招标工程项目公司所在城市地区的行政长官或招标工作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利用国家行政干预的手段,迫使招标单位为了确定该特定投标人中标。这种串通行为最突出的表现自己就是一个地方环境保护或部门(行业)保护。该种串通投标的隐蔽性很强,且对市场发展经济社会公平竞争的秩序冲击影响巨大。
一、串通进行投标罪的主体
串通投标罪的主体是特殊教育主体,只能由投标人和企业招标人构成,依照《刑法》规定,不仅包括自然人之间可以发展成为串通投标罪的主体,单位也可以自己成为串通投标罪的主体。
法人和社会其他非法人经济组织都具有中国招标人或者投标人的主体资格,自然人一般我们不能真正成为我国招标人或者投标人,只有在例外情况下,自然资源人才能成为科研工作项目工程投标活动的投标人。
在司法社会实践中,对于企业没有进行投标资格,以自己问题所在中国公司名义或者借用他人的资质凭其他影响公司名义缴纳保证金后报名学生参加投标的自然人,可以作为构成串通投标罪的主体。
二、串通投标罪的主观方面
串谋招投标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只能是直接故意,行为人往往具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串谋招投标罪的主要客体决定了串谋招投标罪的性质属于典型的法定犯罪,情节严重的,依法构成犯罪。但是,这里的“情节严重”只是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之间的一条分界线,因此不能与招投标罪相勾结。
也就是说,串通投标罪属于行为罪的范畴,只要存在严重的串通投标行为就构成了犯罪,因此,串通投标罪的主观方面就是明知违法行为的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属于直接故意。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投标活动中,招标人或其个人与投标人串通,采取泄露投标底价等非法手段;或者让企业低价中标,通过调整合同价格获利。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经济犯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