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哪些物品会构成非法经营罪?经济犯罪律师有话说

  根据《刑法》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非法经营罪的主要行为方式如下。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经济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未经许可从事垄断、垄断物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销售的其他物品业务。 所谓垄断、垄断物品,是指烟草、盐等依照法律、法规由专门机构经营的物品。

  其他限制销售的物品,是指国家在一定时期内限制经营的物品,如化肥、农药等。这些商品不是固定的,而是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而变化的。 根据我国现行规定,国家禁止或限制自由贸易的条款主要包括:

  (1)烟草。《烟草专卖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烟草专卖产品,是指卷烟、雪茄、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过滤嘴、烟丝和烟草专用机械。 香烟、雪茄、烟丝和复烤烟草统称为烟草产品。 第三条规定:\"国家依法对烟草专卖产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实行垄断管理,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的《关于办理假冒、劣质烟草制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研讨会纪要》,\"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批发、零售无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的烟草制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食盐。《食盐排除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食盐实行专属管理”。 第九条规定:“国家按照指令性计划管理食盐的分配和分配。食盐的年度分配和分配计划由国务院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由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条规定:“国家实行食盐批发许可证制度。从事食盐批发业务,必须依法申请领取食盐批发许可证。” 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食盐批发业务。

  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从事盐批发业务的企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工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盐批发许可证。 并报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备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2002年9月4日关于审理盐违法行为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 \"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的规定,非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盐,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法追究非法经营罪的刑事责任。

  司法实践中,这方面的案件并不多,往往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竞争。 但是,由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要求销售额达到5万元以上,或者商品价值达到15万元以上,这些案件往往达不到这一数额,只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其他限制销售的物品,是指国家在一定时期内限制经营的物品,如化肥、农药等。这些商品不是固定的,而是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而变化的。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经济犯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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