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律师:抢劫罪犯罪形态中的七个问题

  抢劫罪的法律认定中,一罪与数罪的边界是一个异常庞杂的问题。那么对于相关法律法规你了解多少呢?快来和经济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主要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在实践中,很多掳掠案件的实行过程当中每每伴有有有意杀人行为,关于这种案件的罪数题目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很多不同。2001年5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掳掠过程当中有意杀人案件若何科罪题目的批复》对此作出了详细划定,觉得应该依据行为人有意杀人用意是为了消除被害人的抵挡以顺利劫取财物还是为了杀人灭口来区分两罪的界限:第一,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在这种情况下,故意杀人是抢劫罪之手段行为中的“暴力”。第二,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前后存在抢劫与故意杀人两个犯罪意图和犯罪行为。

  2.在实践中,很多掳掠案件的实行过程当中每每伴有有有意危害行为,关于这种案件的罪数题目也存在不同。实践中首要应该注重如下两种情形:第一,行为工资劫取财物而预谋有意伤害,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伤害的,以抢劫罪一罪定罪处罚。在这种情况下,故意伤害属于抢劫罪之手段行为中的“暴力”。第二,行为人为索取债务,使用暴力、以暴力相威胁等手段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但造成债务人人身伤害等后果的,可以故意伤害等其他犯罪论处。

  3.绑架过程当中又就地劫取被害人随身照顾财物行为的罪数。依据2001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对在绑架过程当中以暴力、勒迫等手法就地劫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若何合用法令题目的回覆》的划定,行为人在绑架过程当中,又以暴力、勒迫等手法就地劫取被害人财物,组成犯法的,择一重罪惩罚。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掳掠、掠夺刑事案件合用法令多少题目的看法》第9条重申了前述划定,绑架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财物的,同时触犯绑架罪和抢劫罪两项罪名,应择一重罪定罪处罚。这样规定的理由是:绑架罪是继续犯,行为人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而以暴力、胁迫劫持被绑架人的行为是一个持续过程,从而使被绑架人处于持续性的精神和身体强制的状态中。暴力劫持或拘禁被绑架人是构成绑架罪的客观要件。如果把实质上的一个暴力劫持或拘禁行为既作为绑架罪的构成要件,又作为抢劫罪当场劫取他人财物的客观要件,有违“禁止重复评价”原则。

  4.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掳掠、掠夺刑事案件合用法令多少题目的看法》第7条的划定,掳掠福寿膏、假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后又以违禁品实行其余犯法的,应以抢劫罪与详细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但抢劫毒品、假币后,单纯地持有毒品、假币的,不能以抢劫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假币罪进行并罚,只能以抢劫罪一罪论处,非法持有行为只能视为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5.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掳掠、掠夺刑事案件合用法令多少题目的看法》第6条的划定,掳掠信用卡后应用、花费的数额应作为量刑的情节予以思量,而无须另定信用卡诈骗罪实行数罪并罚。法律实践中关于掳掠信用卡后应用、花费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存有争议。有的观念注意,行为人应用所掳掠的信用卡举行花费的,属于冒用别人信用卡举行信用卡欺骗举止,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该将其与抢劫罪举行并罚。法律说明没有驳回这一观念,觉得举行并罚将不适当的加剧惩罚,致使量刑失衡。于是,将行为人掳掠信用卡后应用的行为视为弗成罚的过后行为,以抢劫罪一罪论处,即采取了与《刑法》第196条第3款划定的“偷窃信用卡并应用的,以盗窃罪科罪惩罚”沟通的态度。需求指出的是,法律说明所说的“掳掠信用卡后应用”中的“应用”既包括对机械(ATM主动柜员机)应用,也包括对自然人应用。有论者觉得,“掳掠信用卡并在过后使用的,应分为不同情形处理:如果事后在机器上使用的,应将抢劫罪(不包括信用卡记载的数额)与盗窃罪(数额为从机器上取得的现金数额)实行并罚;如果事后对自然人使用的,应将抢劫罪与信用卡诈骗罪实行并罚”②。这种观点值得商榷。首先,其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相左。其次,2008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规定,“拾的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解释,明确的规定“使用”信用卡的行为,既包括对机器(ATM自动柜员机)使用,也包括对自然人使用。

  6.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掳掠、掠夺刑事案件合用法令多少题目的看法》第8条的划定,行为人实行危害、强奸等犯法行为,在被害人未落空知觉,应用被害人不克不及抵挡、不敢抵挡的处境,且自起意劫取别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行的详细犯法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在被害人落空知觉或许没有察觉的情况下,以及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之后,临时起意拿走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具体而言,决定后罪是构成抢劫罪还是构成盗窃罪的关键在于:如果被害人“未失去知觉”并且“当场发觉”行为人的取财行为的,构成抢劫罪;如果被害人失去知觉或者虽然未失去知觉但没有当场发觉行为人的取财行为的,构成盗窃罪。

  7.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掳掠、掠夺刑事案件合用法令多少题目的看法》第6条的划定,为实施抢劫以外的其他犯罪劫取机动车辆的,以抢劫罪和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这在理论上属于牵连犯,但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假如介入实行掠夺的部分行为人明确地请求其他共犯人不要携带凶器,其他人表面上答应,但在实行之时仍然偷偷携带凶器的,携带凶器者以抢劫论罪处,其他人以抢夺罪论处。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经济犯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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