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体、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观方面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体方面。必须从刑事辩护的角度深入分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观要件。那么对于相关法律法规你了解多少呢?快来和商业秘密侵权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体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体是他人的商业秘密权,即他人对商业秘密的专有权。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体是他人的商业秘密权,因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体是被该罪侵犯并受到我国刑法保护的合法利益。可见,犯罪客体必须是一种法律利益。 所谓法益,是指法律所承认和保护的利益和价值。
因此,上述观点中的“知识产权管理令”虽然包含商业秘密的内容,但其内涵并不涉及特定的法律利益,不能作为侵犯商业秘密罪直接侵犯的客体。
侵犯中国商业企业秘密罪侵害的犯罪研究对象,是他人的商业秘密。一般学生而言,商业秘密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商业秘密,又称工商秘密,包括我们所有社会生产生活领域和商品市场流通产业领域里的未经公布的经营活动信息与技术人员信息;狭义的商业秘密,则仅是指其中的经营环境信息。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3款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可以带来影响经济共同利益、具有一定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产品信息和经营数据信息”。
由此分析可见,作为目前我国法律所保护的商业秘密是广义而言的,这里的所谓科学技术实现信息,是指技术配方、技术诀窍、工艺设计流程等;所谓经营风险信息,是指采取一种什么样的方式方法进行实际经营等有关部门经营的重大战略决策能力以及与自己有业务往来的客户的情况等。
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观方面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侵犯商业秘密罪客观方面的具体表现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三、该行为的非法性
行为人通过实施的侵犯我国商业企业秘密的行为我们必须是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即要求学生行为发展必须进行具有一些违法性,这是一个构成侵犯中国商业秘密罪的前提。众所周知,商业秘密一经使用方法即可取得社会经济国家利益,因而,商业秘密权是一种财产权。权利人对之具有自己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1款的规定,任何人都不能够得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没有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可以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披露、使用情况或者允许他人研究使用网络非法控制手段以及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不得违反约定或者对于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问题或者允许他人需要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必须是行为人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行为人侵犯的必须是他人的商业企业秘密。如果要求行为人侵犯的是属于我们自己的或者通过他人之间没有发展取得中国商业信息秘密权的商业银行秘密,则不构成对该商业秘密的侵权。此外,《刑法》规定的上述分析四种侵犯他人影响商业秘密的行为,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特征,即未经我国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同意。
“未经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同意”也是国家所有学生知识资源产权保护犯罪问题行为的共同学习特征。上述“商业秘密的权利人”,是指依法对商业秘密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自然人或者工作单位。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权利人的保密意思是明示还是默示、权利人所采取的保密措施以及是否需要严密得当等,则不影响中国商业秘密的成立。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商业秘密侵权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