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客观方面有哪些?受贿罪律师为您解答

  并且从实践情况看,这些人员回到原来职务的几率同样极小,但这些人员如果利用原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因而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应当如何处理,根据现有法律也难以确定。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受贿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对此,我们认为,这种情况同样应该属于离职人员的范畴,按照本罪予以定罪处理。其理由是:这些人员实施的行为,按照刑法关于斡旋受贿罪的规定,此类行为由于该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利用现有职权(或已经没有职权),或者现有职权对其所请托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不具有控制、制约和影响力,因此不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不能以此罪名进行定罪处罚。

  如果是退休、辞职、被辞退等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则可以构成本罪并以本罪进行处罚。而从法律上对两种行为人的义务要求看,对前者应当具有更高的要求;从两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看,前者也具有更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按照法律解释的最基本原则——当然解释原则,实施同样行为的人,如果义务性要求低、危害小的构成犯罪,那么义务性要求高、危害大的更应该定罪处罚。

  譬如,某公安局局长甲退居二线或转任另一地区劳动局局长,接受请托人乙的请求,利用其公安局原局长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通过其下级刑警队队长丙的行为,违法为乙的儿子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因此收受乙5万元钱财的情况。如果甲已经退休,实施上述行为,则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而在第一种情况中甲的义务性应该更高、危害性应该更大,就像禁止钓鱼的规定当然包括禁止捕鱼的内容一样,对于退居二线或转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其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上述行为的,同样应当依照本罪定罪处罚。

  离任国度事情职员的近亲属及其他瓜葛亲近的人如何认定,与前述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及其他关系密切的人的认定等同。

  应用影响力受贿罪在客观方面是有意。行为人需要对经由过程与其瓜葛亲近的国度事情职员的权柄行为或应用其权柄、位置构成的方便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因而收受或索取请托人财物有认识,并积极实施上述行为。

  如前所论,对所谋取利益的正当性与否的认定不应以行为人主观方面的认识内容为准,而应由法官采取客观的立场进行判定。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于请托时没有约定收受财物,在利用职权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之后,索取或收受请托人的报酬的,参照刑法理论中关于事后受财行为同样构成受贿罪的通说观点,也应当认为成立本罪。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受贿罪律师。

声明:反诈网为公益性网站。本站文章来源于网络,如侵权请加微信:sqzL31,我们会立即删除并向您致歉。
(0)
打赏 微信扫一扫 微信扫一扫
上一篇 2023年 2月 4日 下午7:29
下一篇 2023年 2月 4日 下午7:29

相关推荐

  • 法律对受贿罪的受贿时间如何规定?受贿罪律师带您了解

      根据受贿罪专业辩护律师的说法,控制理论是以行为人实际拥有和控制房屋、汽车的市场价格计算受贿数额,其理论基础是以行为人实际控制财产为标准,即以受贿罪为时间判断依据。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受贿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应当说,其理论基础是正确的,但控制论与交付理论一样,没有注意到一般贿赂与交易贿赂的区别,其中贿赂数额应为“差额”,实际享有这种财…

    2023年 2月 4日
  • 刑法前沿:受贿罪律师讲解受贿罪中的成本价格理论

      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有两种观点:成本价理论和市场价格理论,根据市场价格理论,应当以市场价格作为确定受贿数额的依据。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受贿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还有与会者认为,这两种观点各有利弊,成本价格标准更容易严格把握,市场价格标准更符合法律原则,按照成本价格标准可以省略犯罪,但按照市场价格标准扩大攻击范围可能不妥。因此,应当综合…

    2023年 2月 4日
  • 受贿罪律师:你可能不了解的干股受贿

      从《公司法》的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我国不承认“干股”在法律上的法律地位。然而,在实践中,一些公司为了激励管理层和关键技术人员,往往采取更灵活的股权安排,免费捐赠公司技术骨干或核心员工的股份,以达到其投资增值目的。 可以看出,干股的做法最后是一种报酬方式。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受贿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干股”的类型大致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

    2023年 2月 4日
  • 受贿罪律师:受贿罪中的优惠交易问题

      按照《办理受贿案件适用意见》第1条的规定,此类“优惠交易”行为是不能以受贿犯罪论处的。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受贿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然而,专门针对主管机关和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的优惠交易,无论从哪个方面衡量,都是符合受贿犯罪特征的,因为这些国家工作人员获得的优惠显然是以“职务上的便利”为前提的,而经营者之所以与他们“优惠交易”的根本目的也…

    2023年 2月 4日
  • 关于受贿罪的规定属于“口袋罪”吗?受贿罪律师前沿探究

      “其他企业交易活动形式”有“口袋罪”嫌疑但却利大于弊。“口袋罪”,指的是对某一个人行为方式是否触犯某一法条不明确,但与某一法条相似,而直接经济适用该法条定罪的情况,这种发展情况通过多次出现,就将此罪戏称为“口袋罪”。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受贿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1979年《刑法》制定后,一开始我们并没有“口袋罪”这个词,实际上是在实行…

    2023年 2月 4日
  • 受贿罪中的交付如何认定?受贿罪律师讲完你就知道啦

      受贿罪的职业辩护律师同意将“交易时间”定义为合同成立时间。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受贿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有签订房屋销售合同、房屋交付、物业登记等交易时间的经验。在三个核心环节的转换过程中,房价将发生重大变化,因此选择合同时间、交货时间或转让时间作为交易型贿赂案件的“交易时间”,计算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之间的差异可能会有很大差异。…

    2023年 2月 4日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