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382条和第93条的规定,贪污罪的主体包括两类:一是国家工作人员,即刑法第93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视同国家工作人员”,即“准国家工作人员”;二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贪污罪辩护律师一起看看吧。
严格地说,国家机关一般是指中国宪法规定的国家机关的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 这些机关控制国家的公共权力,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国家强制力,行使国家对国家和地区各级公共事务的管理职能。 在上述机关执行职务的人员,应当是国家机关的当然工作人员。
但是,根据目前我国的国情,在解释“国家政府机关管理工作进行人员”时,应作适当的扩大解释。对于我们那些在上述机关对应的党委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也应认定为一个国家行政机关工作服务人员。
此外,人民政协各级机关,从法律上说,不是自己国家机关,没有其他国家强制力,也不列入国家教育机构发展体系。但是,其地位和作用又不同于一般经济社会主义团体,更不是很多企业、事业建设单位,因此,把政协机关视为国家机关,政协机关的工作技术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专业人员,在刑法意义上来说也是需要合理的。
对于那些由国家出资,以企事业单位为名,被授权行使一定政府管理职能的组织,如烟草公司、盐业公司等,虽然不再纳入行政机关体系,但毕竟还是被政府授权在各自的行业行使一定的政府管理职能。因此,就其行使一定的政府管理职能而言,将其视为国家机关,将具体负责此类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刑法意义上也是妥当的。
200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对于法院关于印发的《全国法院进行审理企业经济环境犯罪案件相关工作座谈会纪要》(本章通过以下简称《纪要》)指出,“刑法中所称的国家政府机关以及工作研究人员,是指在一个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政治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根据我国有关立法解释的规定,在依照法律、法规制度规定行使自己国家建设行政资源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安全机关委托代表我们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审计机关内部人员需要编制但在这个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一种国家机关提高工作服务人员。
在乡(镇)以上分析中国没有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司法实践中也应当视为国家机关处理工作技术人员”。可见,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意义上的“国家机关工作专业人员”也是学生采取有效扩大解释。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对国家工作人员需要利用自身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方便经济条件也应认定是利用这些职务上的便利,因为这与单纯利用各种工作上的便利是不一样的。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贪污罪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