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时间以来,特别是企业改革发展开放以来的几十年,中国在未成年人刑事羁押与矫正工作方面我们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也要看到,这种社会进步仍没有自己摆脱成人刑事羁押与矫正的制度束缚,因此与建设管理之中的中国传统特色的少年司法经济制度仍存在一定的距离。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刑事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审前羁押的青少年犯罪仍然很高
刑事拘留和逮捕作为刑事强制措施,必然导致或长或短的拘留。根据《北京规则》,尽管少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也可以因刑事司法的利益而被拘留,但拘留应该是一种例外,而不是基于“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规则。
在我国,尽管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审前羁押强调“慎捕”和“少捕”,但仍存在两大问题:一是羁押率居高不下。
据中国青岛市法院系统2001年至2005年判处的刑事被告人统计,在860名未成年刑事被告人中,有697人被审前羁押,羁押率为81%。
这种羁押率虽然低于90%以上的成年人刑事审前羁押,但带来了诸多问题:羁押不仅容易对未成年人造成新的心理创伤,而且在这种染缸中容易产生交叉感染或深度感染。
同时也容易使他们失去在自然生长环境中改过自新的机会。因此,从特殊保护的角度出发,仅参照成年人的规定,采取“慎捕”和“少捕”的政策来规范涉罪未成年人的审前羁押是不够的,还需要独立的立法规范。
第二,羁押不平等。在立法上,逮捕的条件在立法上是统一的。但在实践中,由于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特别是未成年人是否有取保候审的现实条件不同,非本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因大多不具备取保候审条件而被逮捕的比例远高于本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据无锡市江阴检察院统计,2005年至2007年江阴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羁押率为34%,同期非江阴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羁押率为56%,比当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羁押率高出22个百分点。[3]这种执法上的不平等,不仅不利于对涉罪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也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影响了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效果。
二、管理未成年人犯罪收容教育程序。
人们可以不管我们如何进行定性收容教养,由于它毕竟没有涉及对年满14周岁到不满16周岁犯罪问题少年最长达4年的人身自由的剥夺,因此由谁并按什么工作程序来决定收容教养方式也就发展成为中国这一管理制度设计是否具有正当的关键。
与备受争议的劳动教养孩子一样,收容教养从确定被收容教养人构成一个犯罪,不需要予以刑罚处罚到作出收容教养决定,整个教学过程,既没有检察监督机关的审查,也无辩护律师的介入,更无需经法院的判决,完全由公安司法机关一家在缺乏信息透明度的情况下按内部环境行政系统程序审批时间决定。更为严重的是被收容教养人如果公司不服决定,还缺乏完善相应的救济主要途径。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假释或者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犯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