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过错的认识较为宽泛,不仅包括刑法意义上的犯罪行为,还包括一般违法行为和其他不良行为。根据行为的危害程度和性质,一般可分为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和犯罪行为三类。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刑事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不良行为
谓的“不良影响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严重问题违背经济社会主义公德、但尚不完全符合企业给予中国行政管理处罚或采取一些特殊家庭教育环境保护(工读教育等)的行为。
我国1999年颁布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条,未成年人的父母工作或者通过其他国家监护人和我们学校教师应当提高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学习行为:
1、旷课、夜不归宿;
2、携带管制刀具;
3、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4、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5、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6、参与网络赌博活动或者变相赌博;
7、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8、进入一个法律、法规制度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9、其他方面严重违背科学社会公德的不良消费行为。
所列举出9种“不良生活行为”,可以主要分为以下两类。一类是所谓的“身份不同行为”(Status offense),即成年可为,但未成年则不可为;该行为方式本质上来说并不存在具有对社会的危害性,但是他们出于这个特殊管护、教育与保护的目的,而在一般这种情况下禁止和限制未成年人实施的行为,如逃学、离家出走、流浪、酗酒、进入市场特定文化娱乐服务场所的行为。
换言之,也就是为了所谓的如果对于成年人实施则不认为选择不当,而未成年人实施则需要不断加以规制的行为。另一类方法就是其中轻微违反治安行政法的行为。所列举的除身份出现不良思想行为外的行为,也为治安行政政策法规所禁止,具有重要行政人员违法性。
(二)严重渎职行为;
“严重不良行为”(违法行为),即青少年实施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但不构成刑事犯罪的违法行为。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四条所说的“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
1、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的;
2、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
3、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取他人财物的;
4、传播淫秽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
5、从事淫乱、色情或卖淫;
6、多次偷窃;
7、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8、吸烟和注射毒品;
9、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上述九种行为大致可以分为两种情况,即未成年人实施的未达到犯罪水平的违法行为和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不受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严重不良行为介于不良行为和犯罪行为之间。就危害性而言,其程度高于普通的不良行为,但就性质和后果而言,不构成犯罪,故不能以刑罚处罚。
(三)犯罪行为
未成年人的犯罪问题行为,就是指企业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我们需要学生进行刑罚处罚的行为,即未成年人实施的依照刑法规定教师应该通过接受刑罚惩罚的行为。
需要研究指出的是,我国发展并不影响存在一个专门的《少年刑法》和针对未成年人的专门性规定,因此他们仍然以成人“刑法”为依据来认定“未成年人的犯罪活动行为”。依据实体和程序的要求,构成网络犯罪的显著标志之一就是公司应当受刑罚的惩罚性,即以刑罚作为其法律风险后果。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假释或者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犯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