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年满18周岁的是成年人,未满18周岁的统称为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年满十四周岁的,构成犯罪,我们在这里称之为青少年犯罪。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刑事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由于青少年的身体发育和心理发育不同步,正处于“七夕之秋”的人生“高潮期”,因此,更容易发生各种不良行为,严重的不良行为(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如何处理青少年犯罪行为,促进青少年犯罪回归健康成长道路,维护社会稳定和秩序,已成为世界各国政府面临的共同问题。自1899年世界上第一个少年法庭在美国伊利诺伊州库克郡成立以来,少年司法作为一种独立的司法制度已经存在了一个多世纪。
近百年来,随着青少年犯罪规模和危害的不断变化,少年司法实现了从“特殊保护”到“双重保护”的理念转变,从福利模式向刑事模式转变,甚至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和其他西方国家就少年法庭的存废存在争议,但由于少年身心的特殊性,它是青少年司法的基础,而青少年犯罪的特殊性又由它决定,并没有发生任何根本性的变化,因此,青少年司法对未来的青少年犯罪——挽救教育的主要追求价值,并没有受到少数青少年犯罪的“严肃”和动摇。
中国有“关心年轻人”的悠久传统。在历史上,统治者在处理青少年犯罪时一直延续着“减轻处罚”的做法。但由于未成年人在法律上没有独立的人格,这种对未成年犯的“照顾”并不是我们今天所说的“特殊保护”。自1984年长宁区法院设立中国大陆第一个少年法庭以来,我国少年司法的探索已走过了近30年。
几十年来,虽然我国的少年司法确立了\"特殊保护\"和\"优先保护\"的理念,制定了\"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形成了\"教育第一、惩罚第二\"的原则,推出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在司法保护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制度上仍然依赖于成年人的刑事司法,因此在法律适用上。
未成年犯审前羁押和矫正一直是我国少年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因为它涉及对未成年犯人身自由地剥夺或限制。
近年来,围绕降低审前羁押率和监禁刑比例,提高羁押矫正成功率,进行了一系列探索和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然而,面对过去,以追求报应正义为主要目标的“小大人”司法与追求教育挽救少年犯的少年司法有着本质的不同。
因此,我国少年司法改革仍面临以下艰巨任务:协调少年司法中的报应主义和功利主义要求,逐步建立以面向未来——教育挽救少年犯为主要目标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少年司法制度,以满足我国少年保护的需要,符合少年。
一、中国未成年人刑事拘留和矫正现状说明
二、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拘留与矫正的分析
三、中国未成年人进行刑事羁押与矫正社会发展研究展望
结语
相对于西方重视个人自由的文化,强调集体主义的中国文化,塑造了中国刑事拘留和改造罪犯的独特特征: 强调秩序高于自由,同时强调个人改造,更强调整体劳动组织、教育改革和监狱管理,甚至心理咨询。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兼顾秩序和自由的价值取向已成为人们的共识。随着这种变化,中国对刑事拘留的控制将越来越严格,对犯罪分子的矫正将越来越受到重视,以帮助犯罪分子重新融入社会,开始新的生活。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兼顾秩序和自由的价值取向已成为人们的共识。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犯罪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