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传邪教前就被抓获该如何处理?刑事犯罪律师来讲讲

  关于在传布邪教宣传品以前或许传播过程中被当场抓获的,如何处理?制造、传布两种以上的邪教宣传品,对分歧品种的邪教宣传品能否换算或累计计算?那么对于相关法律法规你了解多少呢?快来和刑事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问:制造、传布两种以上的邪教宣传品,对分歧品种的邪教宣传品能否换算或累计计算?

  答:《说明二》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划定的邪教宣传品,传单、图片、口号、报纸属统一品种,册本、刊物属统一品种,光盘(DVD盘、VCD盘、CD盘等)、录音带、录像带等音像成品属统一种类。

  制造、传布两种以上邪教宣传品,统一品种的应该累计计算,不同种类的不能换算,也不能累计计算。

  二、问:关于持有、照顾邪教宣传品的行为如何定性?

  答:为了传布而持有、照顾邪教宣传品,且持有、照顾的数目达到《说明二》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划定的数目标准的,根据具体案情,按犯罪预备或未遂论处。

  三、问:关于在传布邪教宣传品以前或许传播过程中被当场抓获的,如何处理?

  答:关于在传布邪教宣传品以前或许传布进程中被就地抓获的,应该依据分歧情形,分手作出处置:查获的邪教宣传品是行为人制造,且已达到《说明二》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划定的数目规范的,按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划定科罪惩罚;查获的邪教宣传品不是其制造,而是预备传布,且数目已达到《说明二》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划定规范的,属于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构造、应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犯罪预备;查获的邪教宣传品不是其制作,而是准备传播且已传播出去一部分,即被抓获的,尚未传播出去的数量或者已经传播出去与尚未传播出去的数量累计达到《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按照犯罪既遂处理,对没有传播的部分,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四、问:对邮寄的邪教宣传品被截获的,怎样处置7

  答:被截获的邮寄邪教宣传品数目达到《说明二》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划定数目规范的,按犯罪未遂处理。

  五、问:在大众场合誊写、喷涂邪教内容口号、图画等过程中,当场被制止的,怎么处理?

  答:对上述情况,情节严重的,按照《说明二》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定罪处罚。

  六、问:对分发、供应所谓邪教构造职员“被迫害”的材料、信息的行为,

  如何处理?

  答:关于上述行为造成卑劣影响的,按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七、问:对两人以上配合有意制造、传播邪教宣传品的,怎么处理?

  答:对两人以上配合有意制造、传布邪教宣传品,达到《说明二》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划定数目规范的,或靠近《说明二》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划定的数目规范并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认定为共同犯罪,根据共同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的数量、情节,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八、问:屡次制造、传布邪教宣传品未被处置的,是否累计计算其制作、传播的邪教宣传品的数量?

  答:屡次制造、传布邪教宣传品未被处置,依法应该追诉的,累计计较其制造、传布的邪教宣传品的数量,达到《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数量标准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在依法处置邪教构造的工作中,要把不明本相介入邪教举止的人同构造和应用邪教构造举行非法活动、蓄意破坏社会稳定的犯罪分子区别开来。对受蒙骗的群众不予追究。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刑事犯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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