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变更为监督寓居,是指吻合拘留前提但又有其余缘故缘由能够暂时不拘留的犯法嫌疑人、被告人及其眷属向公安构造、人民检察院、法院提出变换强制程序的要求行动。那么对于相关法律法规你了解多少呢?快来和取保候审律师一起看看吧。
《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监督寓居应当在犯法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施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由此可知,监视居住包括一般监视居住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两种。
平日情况下,当犯法嫌疑人被采用刑事拘留或拘留的刑事强制程序,其实不吻合取保候审前提时,才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或者犯罪嫌疑人被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时,申请变更为一般的监视居住。
(一)普通监视居住的条件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72条、《公安构造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05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定规矩(试行)》第109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构造对吻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1)患有紧张疾病、生存不能自理的;
(2)有身或许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存不克不及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由于案件的非凡情形或许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羁押克日届满,案件还没有办结,需求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6)对吻合取保候审前提,但犯法嫌疑人、被告人不克不及提出保证人,也不缴纳保证金的;
(7)人民检察院抉择不同意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
(8)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施行过程当中违反取保候审管理规定的。
(二)指定寓所监督居住的条件
犯法嫌疑人吻合以上监督寓居条件的,同时又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1)犯法嫌疑人无流动居处的。此中,流动住处一般是指被监视居住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生活的合法住处。
(2)关于涉嫌伤害国度平安犯法、可骇举止犯法、分外庞大行贿犯法的犯法嫌疑人,在住处施行大概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许公安构造同意,也能够在指定的寓所执行。其中,“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是指: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可能引起犯罪嫌疑人自残、自杀或者逃跑的;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碍侦查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住处执行监视居住有人身危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或者所在单位人员与犯罪有牵连的。
(三)递交变换强制措施申请书
刑事律师为犯法嫌疑人请求变换强制措施为监督寓居时,应向无关构造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刑事律师事务所名称、刑事律师姓名、通信地址及联系方法,申请事实及理由等。申请程序可以参照申请变更为取保候审申请程序。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不得指定在特地弄羁押场合、办案场合施行监视居住。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取保候审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