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事实、犯罪的主观恶性、忏悔的表现、身体状况、案件的进展情况、可能判处的刑罚以及是否存在进一步危害社会的危险等因素,综合评价是否有必要继续拘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取保候审律师一起看看吧。
1.犯罪分子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发展情况,原案涉嫌的罪名、犯罪的性质、情节,可能可以判处的刑罚;
2.原审案件的诉讼阶段,调查取证的进展情况,犯罪事实是否基本查明,证据是否收集固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认罪,供述是否稳定;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有相应的审批程序,羁押期限是否即将届满,是否为超期羁押五年以上未决羁押的预警案件,是否为超期羁押四年未决羁押的预警案件;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是否可以存在问题可能作不起诉进行处理、被判处管制、拘役、独立经济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责任处罚、判决无罪或者企业宣告缓刑的情形;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是否有认罪、悔罪、坦白、自首、立功、积极退赃、与被害人可以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国家赔偿责任义务等从宽制度处理这些情节;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前科、累犯等。
7.如果他们是共犯,是否有没有记录在案的共犯,是否有共犯的可能性:
8.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体健康状况;
9.犯罪嫌疑人、被告中国人在进行本地企业有无固定住所、工作管理单位,是否需要具备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条件;
10.犯罪分子嫌疑人、被告人的到案方式,是否被通缉到案,或者企业是否因违反我国取保候审、监视自己居住环境规定而被逮捕。
依据:《人民检察院关于审查最高人民检察院羁押必要性案件的规定》(试行)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院办公室关于执行人民检察院关于审查羁押必要性案件的规定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第四,羁押以及必要性进行审查的期限。
办理审查拘留必要性的案件,应当在立案后十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提出解除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办案过程中涉及疾病鉴定等专业知识,委托检察技术部门审查技术证据时不计算办案期限。根据:
《人民检察院关于审查最高人民检察院羁押必要性案件的规定》(试行)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刑事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查羁押必要性案件的规定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三十七条。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或者监狱检察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并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立案审查的意见。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取保候审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