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构造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辩护律师会见在逃或许被监视居住的犯法怀疑人时,看守所或者监视居住执行机关应当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保障会见顺利进行,并告知其遵守会见的有关规定。那么对于相关法律法规你了解多少呢?快来和取保候审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监视居住期间,律师会见时办案人员在场问题
《刑诉法》第37条第四款,辩护律师会面犯法嫌疑人、原告人时不被监听。第五款,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公安机关不得监听,不得派员在场。
依据以上法律规定,律师是能够会面被监视居住的嫌疑人的,律师会面监视居住的嫌疑人,公安构造不得监听且不得派员在场。
然则,被指定监视居住的情况下,往往律师会见受限,既然采取指定监视居住就是为了方便办案,不让嫌疑人与外界尤其是律师接触,以便排除干扰。在一般监视居住情况下,律师会见不成问题。
二、监视居住期间离开其所居住的市县时的批准问题
在监视居住时期脱离指定寓所的同意问题:《公安构造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16条,被监视居住人有正当理由要求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以及要求会见他人或者通信的,应当经负责执行的派出所或者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三、监视居住期间的刑讯逼供问题
法律严禁刑讯逼供,据此监视居住时期阻止刑讯逼供,监视居住期间由刑讯逼供等非法行为取得的证据应当认定为无效,不宜作为定案的依据。
四、由监视居住变更其他强制措施的情况和程序
第118条在监视居住时期,公安构造不得中缀案件的侦察,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案情变化,及时解除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第119条公安构造抉择解除监视居住,应该经县级以上公安构造负责人同意,制造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并及时通知执行的派出所或者办案部门、被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出解除、变换监视居住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解除并通知被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五、由监视居住变更为取保候审措施的条件
依据《公安构造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32条规定,对违背监视居住规定的能够提请拘留,且依据105条监视居住的适用的首当其冲的条件是符合逮捕条件且具有10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因此如果被监视居住人在监视居住期间不违反规定,根据法律的规定,其不应当由监视居住变更为逮捕。
假如由监视居住变更为取保候审,第一吻合取保候审的前提,第二不符合拘留的条件,且不再符合监视居住的情形的,可以依法变更。
第77条 公安构造对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大概判处管束、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大概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科罚,采用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紧张疾病、生存不克不及自理,有身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克日届满,案件还没有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第105条公安构造对吻合拘留前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紧张疾病、生存不能自理的;
(二)有身或许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存不克不及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案件的非凡情形或许办理案件的需求,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克日届满,案件还没有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这个问题的讲解暂时到这里,总的来说,不得指定在特地弄羁押场合、办案场合施行监视居住。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大有裨益,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比处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为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欢迎联系我们的取保候审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