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讲解单位领导遇到诬告陷害该怎么办

  作为一个单位的领导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面对许许多多的员工以及合作客户,在一些事情的处理上可能并不会使所有人都感到满意,如果因此不幸触犯了某些小人,很可能就会遭到诬告陷害,那么面对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刑事辩护律师就来带您了解一下具体的内容。

  陈春薷对两级检察机关的调查结果及中国农业银行唐山分行的答复仍不满,此后,被告人陈春薷又多次向河北省、中央及国家有关机关控告崔某乙、侯秀英、张立军等人贪污、受贿、逃废银行债务问题,要求追究被控告人的刑事责任,并于2008年4月在北京上访期间接受了他人的视频采访,控告其所在银行行长等人贪污、受贿。

  2008年4、5月份,在互联网多家网站上出现了被告人陈春薷控告上述内容的视频。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陈春薷供述,我举报行长崔某乙、副行长侯秀英及张立军他们贪污、侵吞国有资产,丰润区检察院不予立案。

  我认为丰润区检察院的调查报告不合法,我又到唐山市检察院、河北省农行、北京农行总部、中纪委、公安部、国家信访局等部门上访,目的就是想让崔某乙、侯秀英等人受到刑事追究。他们三人贪污、收受贿赂的数额情况是我通过办理业务和日常生活中积累以及听茹长国、曹某、单某说的。

  2008年4月在北京我接受过中央电视台记者高虹的采访,但互联网上的视频不是我传上去的;

  2、被害人崔某乙发现互联网上出现陈春薷控告其犯罪的视频后向公安机关报案的陈述笔录;

  3、证人孙某(2005年后任该行行长)发现互联网上出现陈春薷控告视频后的报案笔录;

  4、《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反映农行唐山新城道支行有关经济问题的调查报告》调查结果归纳如下:该行有公务用车5辆,存在虚开部分修理费用于该行招待费行为,但数额只有极小部分,每年不超3000元,经手人为该行办公室主任陈铁良。

  崔某乙、侯秀英没有经手,举报二人虚开、多开修车发票的贪污问题不存在;该行租赁给新区糖业烟酒公司的楼房1999年的租赁费两万元没有收到入账,承租方经理已去世,该单位已整体转让,无法确定该单位是否已交1999年房租。

  其他出租房屋租赁费记录在帐;丰润区常庄乡经济联合社与该行于2003年2月19日签订了原新区银河冶金线材厂以部分财产抵顶了该行借款170万元,后经拍卖得款219782元,全部入账。

  以资抵债协议没有市行正式审批,但已请示市行,经市行认可,不是个人行为;该行2001年12月办理唐山市丰润区金利轧钢厂、丰润冀丰轧钢有限公司以资抵债过程中用原新区家具城部分产权抵债1050、8万元贷款本金及利息,后经拍卖实际拍得300万元,抵债资产价值是经过农行河北省分行批准同意,在整个以资抵债过程中未发现崔某乙、侯秀英、张立军得到好处。

  陈春薷反映的该行设立账外账(小金库)、崔某乙、侯秀英贪污1999-2004年职工工资、贪污2001-2004年代理保险费、贪污2003年效益工资、贪污专柜储蓄人员奖金及工资、崔某乙在原农行新区办事处办公大楼被征收时低价出售从中牟利、崔某乙收受常连富好处费100万元的问题不存在;反映崔某乙、侯秀英做假账多发奖励工资问题、该行出售职工福利房款去向不明等其他问题经调查事实均与陈春薷所反映不符。

  《玉田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农行唐山分行新城支行清收保全部原经理张立军有关问题的调查报告》、《唐山市人民检察院对陈春薷反映问题的处理经过》、《中国农业银行唐山分行关于新城道支行员工陈春薷信访问题的答复》。

  中国农业银行唐山分行职工侯某、刘某、董某关于被告人陈春薷向市农行反映崔某乙、侯秀英涉嫌贪污等问题的经过,以及一同参与调查并向陈春薷通报调查结果经过的证言;唐山市人民检察院张某、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崔某甲、中国农业银行总行信访接待室魏某关于分别接待被告人陈春薷向其所在机关反映崔某乙、侯秀英涉嫌贪污犯罪等问题经过的证言。

  证人单某、曹某证言证实,二人没有接触过陈春薷,没有向陈春薷提供过崔某乙、侯秀英贪污、受贿的情况;记录有发布在互联网上陈春薷控告其所在农行行长等人贪污、受贿的视频资料光盘一张。

  一审法院认为丰润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春薷举报他人涉嫌犯罪,所举报内容经侦查机关调查后,已明确告知其被举报人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其仍继续采取各种手段以同一内容、同一理由向各级有关部门举报,要求追究被举报人的刑事责任,以致在互联网多家网站上出现以被告人陈春薷为控告人的视频资料。

  刑事辩护律师认为,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应认定被告人陈春薷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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