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实践中很少有警察出庭作证?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讲解

  据相关统计,我国公安人员近200万人,每年刑事案件约500万起,而负责办理刑事案件的公安人员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刑事案件不仅数量多,而且每个刑事案件也不是两三天就能查处的。一系列部署侦查耗费人力物力,办案民警长期处于高压状态。而且一个警察会参与很多刑事案件的侦查,法院每天都会审理案件。在警力不足的情况下,很少有警察能出庭作证刑事辩护律师就来带您了解一下具体的内容。

  警察不出庭作证成为一种“习惯”,也可以归因于相关证人保护制度的不完善。新的刑事诉讼程序规定,公、检、法机关有义务保障证人的人身安全,在特别严重的犯罪案件中,有义务主动保护证人的人身安全。

  同时,对证人保护的方法和措施也有一些粗略的规定,如不透露真实姓名、地址、工作单位和其他个人信息,采取不透露外貌、真实声音等措施。问题在于我国证人保护制度虽然有一定的法律规定,但缺乏具体的操作规则。

  如果刑事诉讼程序规定三个机关有保护证人安全的义务,但在实践中造成三个机关互相推卸责任的现像,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各机关在诉讼阶段应该承担哪些保护责任没有明确规定。此外,新的刑事诉讼程序对证人的保护范围仅限于人身安全,而可能受到证言影响的证人财产的安全不能由国家主管部门自愿保护,如果证人财产的安全得不到保障,将影响证人制度的司法适用。

  人的行为通常受利益影响,一般人只考虑自己的利益。在缺乏鼓励和保障证人出庭的机制的情况下,警方自然缺乏出庭的主动性。新刑诉法在一定条件下确认了警察证人的出庭身份,警察证人在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应当有权请求和接受公诉人和法律机关的保护。但是,如前所述,我国的证人保护还处于不完善的状态,同样是证人的警察不出庭,也是受到影响的。

  警察不出庭作证也可能与自己的专业素质有关,专业素质低。长期以来,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一直在侦查犯罪,并经常与犯罪直接接触。在侦查阶段,侦查的目的往往是为了控制和惩治犯罪,警察容易推定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有罪”,警察容易采用暴力和刑讯逼供的手段进行侦查。

  近年来,在不公正、虚假、错误的再审案件中,侦查人员发现了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违法行为。因此,警方不愿意出庭作证。一方面,他们不敢直接在庄严的法庭上作口头证词,因为取证是非法的。“盗窃罪”的心理使他们拒绝亲自出庭。

  另一方面,部分警务人员专业素质低下,未曾接受专业训练,经不起控辩双方在法庭上的反复询问,以致产生“不出庭更有利于检控罪行”的概念,他选择不出庭而采用书面证据。此外,受到传统观念“警察管人”的影响,所以即使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也会认为自己无须出庭受到对方的询问、询问。新刑事诉讼程序下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

  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在法院调查取证合法性的过程中,应当证明取证的合法性。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收集证据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人民法院通知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到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到庭说明情况。有关调查人员或其他人员也可要求出庭解释情况。人民法院通知后,当事人应当出庭。”

  这一规定表明,当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时,检察院可以提交法院,或者法院可以通知侦查人员依职权出庭,侦查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就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说明情况”。针对该条,笔者提出两个问题:此处出庭的侦查人员身份不明确。结合第187条的规定,“、、、前款规定适用于在执行职务时出庭作证的人民警察。

  刑事辩护律师发现,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不属于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的警察作为证人出庭说明情况,侦查人员 \"出庭说明情况 \"的表述为其身份蒙上了一层面纱,使其与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况是否不同不得而知。这里的警察出庭程序中,适用的主体范围过于狭窄。根据该条规定,警察出庭说明取证合法性时,其适用主体仅包括检察院、法院和相关侦查人员。严格来说,辩方不属于这里的申请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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