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在立遗嘱时,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不相关的人作为见证人在场见证立遗嘱。如果一个自然人在紧急情况下只有口头遗嘱的形式来分配身后的财产,那么口头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看了遗嘱继承律师整理的以下内容,一定会对你有所帮助。
一、口头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中华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进行明确相关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一个两个方面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提出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语言或者通过录音教学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假如遗言人采用了书面或灌音方式所立的遗言则不是行动遗言。在法律实际中常会遇到针对旁人的发问遗言人所做的点头或许颔首的暗示,或许因此手势的方式来抒发意义的情形。这类暗示是不是应认定为行动遗言存有争议。如将颔首点头和手势这类表示认定为口头遗嘱,此观点显然不符合我国继承法的立法原意。因为遗嘱人用点头或者摇头的方式表示其意思时,是必须借助他人的提问行为才能完成,这并不完全是遗嘱人自己的意思表示,极易曲解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而使用手势的方式表达意思时,由于不同的人对同一手势的理解也有不同,也容易产生歧义。同时,点头、摇头和手势均没有以语言表达方式表示其意思,不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口述的形式。
二、遗嘱的形式是什么
1.公证遗嘱是指经过公证机关处理的遗嘱。
2.自书遗嘱,是由立遗嘱人亲笔记录书写、签名并注明时间年月日的遗嘱。
3.委托书是指由两名以上见证人见证的遗嘱,其中一名见证人应代其书写,并由代理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署,并注明日期。
4.有记录的遗嘱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见证人见证的以记录形式立下的遗嘱。
5.口头遗嘱,是在危急情况下,有两个方面以上对于见证人在场见证,以立遗嘱人口述教学形式发展做出的遗嘱。在危急情况可以解除问题之后,立遗嘱人能够用书面语言或者通过录音内容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三、口头遗嘱在什么情况下有效
(一)行动遗嘱的设立条件
1.紧急情况下只能立口头遗嘱。所谓危急情况,是指立遗嘱人因疾病或战争随时有生命危险,无法以其他形式立遗嘱的情况。
2.口头遗嘱应当有一个两个方面以上对于见证人在场见证。
注:紧急状态解除后,如果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则之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二)口头遗嘱见证条件
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行动能力人、限定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和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口头遗嘱是由遗嘱人写的遗嘱,由于紧急原因没有其他记录。
《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五款规定:“遗嘱行为人在社会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形式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一个两个方面以上对于见证人在场见证。”
(三)具体地,订立进行口头形式遗嘱时的程序是:
1.遗言人当着两个以上能够当见证人的人,口述遗言内容。
2.让一个证人做笔记。但是,不必以书面形式向立遗嘱人宣读和解释遗嘱; 不能记录的,以证人的记忆为准。
3.证人必须记录口头遗嘱的年、月、日、时间和地点;如果不能记录,一定要记在心里。
4.如情形同意,则记载人、见证人应签名或按手印。
应注重的是,行动遗言因为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较难判别,则唯独在危急情况下才能使用,如遗嘱人病危、临终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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