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机构可以发出通缉令呢?刑事会见律师为您解答

  如怀疑构成罪行的人逃走,有关当局会把他列入通缉名单。那么实际上哪些机构可以发出搜查令呢?刑事会见律师为您解答疑问。

  通缉令是由相应主体发出的书面通知,目的是逮捕应予逮捕但仍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只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发出通缉令,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发出通缉令。人民检察院侦查处理本案需要逮捕被告人的,可以在作出逮捕决定后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发出通缉令。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在本辖区直接发出通缉令; 本辖区以外的,应当报上级主管部门决定。各级公安机关接到通缉通知后,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追捕。所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都有义务协助追查。通缉人被抓获或者逮捕理由消失的,发出通缉令的机关应当立即发出撤回通缉令的通知。

  第一百五十五条 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

  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七条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五十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第一百六十条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第一百六十一条 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刑事会见律师提醒您,法律是解决问题的良好途径,如果我们能够学习更多的法律知识,我们将会有更好的方法去解决我们可能遇到的那些问题,较好的避免矛盾的进一步升级,如果您还有其他一些问题,欢迎来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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