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是出卖人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有偿转移标的物所有权是买卖合同最基本的法律特征。销售合同是一个众所周知的合同,双方都支付服务费用。一般是允诺合同,非必要合同。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买卖合同律师一起看看吧。
买卖双方合同中的当事人是出卖中国人和其他买受人。出卖人、买受人的权利保障义务是相对应的,所以说通过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
一、出卖人的义务和责任
1、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交付标的物。 本合同订立前标的物已为买受人占有的,本合同生效时间为交付时间。
卖方应当在合同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不能按照有关规定确定交货地的,适用下列规定: (1)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卖方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第一承运人运输给买方; (2)标的物不需要运输的,双方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所在地的,为交货地; 不知道的,以订立合同时卖方的营业地为交货地。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但因买受人违约导致标的物无法交付的除外。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卖人出卖承运人交付的在途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2、交付的标的物要符合教学质量管理要求。
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不能达到合同目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3、第三方不得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
出卖人有义务保证所交付标的物的权利,如保证标的物不为他人所有或者与他人共有,不存在抵押权或者租赁权,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二、买方的义务和责任
1、支付价款。
买受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数额、时间、地点进行支付工程价款。
2、检验和接受这个标的物。
买方收到标的物后,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并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不符合同情形通知卖方。买方未发出通知的,视为与本协议一致。如果没有约定的检验期限,应及时检验,并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卖方任何不符合同情况。在合理期限内或者在收到标的物后两年内未通知卖方的,视为合同履行。除非标的物有一个质量保证期,而卖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不符合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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