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人证排在《刑诉法》证据第一项就能看出,人证在证实案件究竟的进程中发挥着无可替换的首要感化。在今朝大多数的侦察卷宗中,人证均因此照片、录像或许复制品方式显现,而不是随卷移交人证原物。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刑事辩护律师一起看看吧。
我们要清晰地认识到在刑事诉讼中,证明案件事实的并非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本身,而是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所保全和固定下来的原物。所以对于固定和保全物证有着严格的要求,故而对于以照片等形式出现在卷宗中的物证,要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人证是不是为原物,人证的照片、录像或许复制品与原物是不是符合;人证是不是经由识别、鉴定;人证的照片、录像或许复制品是或否由二人以上制造,有没有制作人对于制造进程及原物存在于那边的笔墨说明及签名。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对于刑事案件中的物证进行拍照附卷的比例最高。而大部分的物证照片是不做是否与原物相符的说明,很多没有经过辨认,不记载照片的制作过程及原物存放的文字说明及签名,这是基层侦查最容易忽视的方面。针对侦查机关容易忽视的问题,我们辩护律师就要特别重视。
2.律师同时要注意检察人证的采集步伐、体式格局是不是吻合法律及无关划定;经勘验、查抄、查抄提取、拘留收禁的人证,是不是附有相关笔录或许清单;笔录或许清单是不是有侦察职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的署名,没有物品持有人署名的,是否注明原因;对物品的特征、数量、质量、名称等注明是否清楚。这里要注意的是毒品案件,对于毒品案件中涉案毒品的数量、特征、质量等等一定要审查其是否注明清楚。如果一个毒品案件关键的物证因为提取等相关程序存在不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瑕疵而予以排除,那么这个案件最后的走向是不是更有利于被告人呢。所以说对于物证的审查关键在于物证的提取、扣押等程序性地审查。
3.人证在采集、保管及鉴定过程当中是不是遭到毁坏或许转变。这一点是在检察院检察告状中最不易失掉重视的,因为办案检察官都有一种思维就是侦查机关搜集到了物证必然记录在案,但作为刑辩律师,对于某些个案可能就要在这方面多上心,可能就因为这一点,会使案件产生完全不同的结果。
4.人证与案件究竟有没有联系关系,对现场遗留与犯法无关的具有检讨鉴定前提的血迹、指纹、毛发、体液等生物物证、痕迹、物品,是否通过DNA鉴定、指纹鉴定等鉴定方式与被告人或者被害人的相应生物检材、生物特征、物品等作统一认定。
5.另外关于具有识别前提的人证,应该交由当事人或许证人举行辨认,必要时应当进行鉴定。司法实践中有好多的案件对这一程序是缺失的,比如说对于搜集扣押的凶器没有让当事人或者证人进行辨认。
通过上面刑事辩护律师的讲解,相信您对于相关的法律法规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平时我们遇到相关的刑事问题,我们可以通过咨询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我们能够在侦查、起诉、审判等阶段提供法律服务,做出让您满意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