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在离婚的情况下签署一份严格的离婚协议是多么的重要!然而,在签署离婚协议时,人们往往最容易忽视这三个问题,尤其是第三个!很多派对都是这样的。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离婚律师一起看看吧。
一、抚养费的递增问题
我建议大家一定要明确规定每月抚养费的具体数额,同时约定按一定比例逐年增加,因为随着物价的上涨,孩子的生活费也会相应增加。如果此时不做约定,将来物价上涨时,只能继续按照几年甚至几十年前的价格向对方索要赡养费。
二、户口迁移的问题
离婚协议书上一定要写明户口学生是否迁出以及进行相应的违约风险责任,因为在实务中,法院是不处理户口管理问题的!如果一个离婚协议中没有得到明确约定,那日后的户口迁移学习问题研究就很难处理了。
三、子女的姓氏问题
相信99%以上的人在签订离婚协议时不会考虑这个问题,如果没有协议,孩子在成年前就很难改变孩子的姓氏! 而离婚后,要求对方配合你改变孩子的名字,也是比较困难的!
起草离婚协议书并不容易,而且很容易因为文字不准确而导致无效,或者造成含糊不清,如果家里有更多的钱或者情况复杂,我建议大家一定要咨询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不要匆忙签署离婚协议书,以防止可能的分数减少,财产分数缺失!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以上分析就是离婚律师为您整理的常见问题,希望对大家有帮助,谢谢他们阅读。如果您还有一些其他没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或者通过其他的问题,请咨询网站进行专业的律师,我们将会为您解决这些疑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