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尚活着时,众子女签订协议或子女中的或人作出声明,放弃继承父母去世后的遗产,该行为的法律效力如何?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遗产继承律师一起看看吧。
《继承法》第25条划定:“承继开端后,继承人废弃承继的,应当在遗产处置前,作出废弃承继的暗示。没有暗示的,视为接收承继…”《继承法看法》第49条划定:“继承人废弃承继的意义暗示,应当在承继开端后、遗产分割前做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根据上述法条规定,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于继承开始即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做出,若在被继承人死亡前做出,效力似乎存疑。本文将对此问题发表一些个人的看法。
法律讯断多数观点认为“提前放弃无效”
我经由过程“无讼案例”网站举行搜刮,共获得天下各地、各级法院判决书近70份。此中,触及当事人在承继开端前废弃承继的判决书共28份。在这28份讯断书中,法院觉得承继开端前废弃承继无效的唯一4份,而这4份讯断中另有2份被二审法院改判为废弃有效;别的相关讯断,法院均觉得承继开端前放弃继承无效。我查阅的上述判决书,绝大多数未进行详细说理,仅援引《继承法意见》第49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做出”之规定作为判决理由。唯独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成民终字第3881号民事判决,列举了法院不承认法定继承人在继承发生前作出放弃继承的承诺之法律效力的四点理由,归纳如下:
第一,不克不及放弃尚不存在的权利。
继承权是一种既得民事权利,仅存在于承继开端后、遗产分割前的特定时期。被继承人死亡前,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只存在身份关系,还没有获得继承权,在承继开端前做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实际放弃的是一种不存在的权利,此种意思表示应认定为不成立。
第二,大概侵害代位继承人的利益。
若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若无损失继承权的情况,其长辈嫡系血亲在承继开端后有权代位继承。承认继承开始前放弃继承效力会损害代位继承人的权利。
第三,难以肯定意义表示是否真实,存在道德风险。
在承继开端前有无遗产或许遗产几何等都处于不明状况,承继人在承继开端前许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无客观的评价标准,将会使继承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容易引发道德风险。
第四,违背法律的明文规定。
《继承法看法》第49条划定:“继承人废弃承继的意义暗示,应当在承继开端后、遗产分割前做出。”联系第51条“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可见,放弃继承意思表示只能在继承开始之后做出。
但毕竟还有一些见效讯断持分歧论断,觉得提早放弃继承是有效的。如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例法定继承纠纷案,说明这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仍有争议。
以上分析就是遗产继承律师为您整理的常见问题,希望对大家有帮助,谢谢您的阅读。如果您还有一些其他没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或者通过其他的问题,请咨询网站进行专业的律师,我们将会为您解决这些疑难问题。